第 一 條: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林象賢』。以下簡稱本公業。
第 二 條:本公業紀念林象賢來台開基創業刻苦耐勞,勤儉經營本公業之所有財產,並祭祀歷代祖先郭親睦族,宏揚孝道,熱心公益,慈善獎學之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本公業會址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中興里新瓦屋祖公聽『忠孝堂』。
第 四 條:本公業設派下員大會組織,依竹北市公所公告確定核發之派下員證明名冊共同組
成之。同時將此組織命名為本公業六大房派下全員大會,簡稱為派下員大會。
第 五 條:(一)本公業派下權資格,以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從林姓者(包含養子、庶子)依戶籍
登記為原則。倘若派下員無男性可繼承時,其女兒或養女曾約定有奉祀祖先且出嫁仍為林姓者,有繼承派下權資格,但祇限定一人為之,其他均應拋棄派下權資格。又女兒或養女所生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有繼承派下權資格。
(二)依政府規定,派下權資格以父在不列子為原則。出嗣或改從他姓者,按祖規
視同自動放棄其派下權資格。倘若事後回歸林姓者,必須依戶籍謄本所登記
之相關資料提請本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之。
(三)派下員因故無法出席任何會議時,得以書面向本管理委員會聲明指定一名具
派下員資格者,或指定一名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為行使其權益。
第 六 條:本公業派下員如有住變時,當事人應向本管理委員會提出個人戶籍謄本壹份更正
之。如有去世之派下員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籍謄本壹
份(全戶)與繼承人個人戶籍謄本壹份,向本管理委員會辦理繼承手續。
第 七 條:(一)本公業管理委員之產生,係於派下員大會召開時由各房推選出管理委員三名,
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但出
席本公業各項會議時,得支領日當金,車馬費、出差旅費,或與公務上必須之
費用,得以核實報銷。
(二)本公業依照第一次派下員大會討論建議,不另設監察人制度,由管理委員全權負責監察人之一切職務。
(三)本公業管理委員如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各項會議時,則視同自動拋棄管理委員資格。但有違法失職時,由管理人召集臨時會議討論之,必要時可由管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罷免之。管理人得由原產生之方式提名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八 條:本公業管理人之產生,係由管理委員中互選一名為之,若出任人選超過二人時,
應由委員會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之。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 九 條:依本公業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決議案,管理人為有給職,每月得支領事務津貼
不得超過五千元整。
第 十 條:本公業管理人召集之一切會議,皆以派下總員額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表決
議案時亦同,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管理人必須作簽到簿、會議記錄,並於
開會一星期前通知各派下員。
第十一條:本公業派下員大會之召開,每年固定於農曆十月十四日(象賢公忌辰日)於新瓦
祖公廳忠孝堂盛大舉行,同時舉行祭祖儀式,均由管理人專函通知全體派下員並
主持之。(倘若無重大事件提請派下委員大會裁決時,大會得於貳年期限內召集一
次,但管理人及管理委員四年任期屆滿時,則必定召集派下員大會,產生新管
理委員及管理人)。
第十二條:本公業會計年度自每年農曆十月十四日至翌年十月十四日止,管理人應於每年農
曆十月十四日之前擇期召開管理委員會議,審查年度預結算與財務動向等事宜。
第十三條:本公業管理委員會,應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管理人得臨時召集之。但必須經過
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連署,或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得以開之。法案通過
亦必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決議。
第十四條:本公業缷任之管理人及被公認為德高望重之宗長,得由本公業管理委員會聘請為
榮譽顧問,並給予上賓之禮,列席本公業各項會議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公業不動產之處分,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須經本公業全體派下員過
半數之同意,授權管理委員會處理之。另有關本公業之一切財產分配標準,經管
理委員會多次討論決議應依房份分配為公平準則。
第十六條:有關本公業之土地或房屋出租或出售時,須經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承租者或商家買主如有兩家以上時,應採公開比價方式,但本公業派下員在比價中如有同等價格時,有優先承購權。
第十七條:本公業派下員大會之職掌:
〈一〉 選舉管理委員與罷免管理委員。
〈二〉審核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案。
〈三〉審核管理委員會管理本公業之財務狀況。
〈四〉審核管理委員會之業務計劃及工作報告。
〈五〉審核有關本公業管理規約之修訂。
第十八條:本公業管理委員會之職掌:
〈一〉選舉及罷免本公業管理人。
〈二〉執行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計劃、設計、投資經營本公業之財產業務。
〈四) 審核本公業年度收支預結算。
〈五〉負責籌劃祭祀典儀與公益慈善、講學之一切活動。
〈六〉監督管理人掌管財務動向。
第十九條:本公業管理人之執掌:
(一)負責召集並主持本公業各項會議。
(二)執行本公業派下員大會與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案。
(三)負責經營本公業之一切財產業務。
(四)負責編製年度收支預結算與業務報告。
(五)對外代表本公業處理一切事務,必要時得召開管理委員臨時會議討論處理之。
第二十條:有關本公業之所有資產目錄,應詳列動態資料,並作延續記錄。印鑑、土地所
有權狀、重要契據,年度財務收支報表、派下員與管理委員名冊、顧問等,以及
歷次會議記錄應交由管理人妥善保管並列入交接事項,上列文件應印製發交給各房管理委員保存之。
第廿一條:有關本公業規約,如有未盡之處,悉遵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規約遵照第一次派下員大會之決議重新修訂,並經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請派下員大會決議後實施。
第廿二條:有關本公業規約之設定,從草約開始均出自本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認真研究討論之成果,然有諸多未盡之處,更有賴於本公業全體派下子孫,同心協力再作最完善之修訂。本規約祇限用於自己家族,凡派下裔孫應視為家規嚴守謹訓。尤以各大房推選之管理委員,乃至管理人,應本著林氏家族之忠孝精神,死忠看管本公業之一切財產,時時刻刻責無旁貸,將祖先所遺留之產業,管理得井條有緒,日漸壯碩,綿綿長長延續後代,這不僅是我們各房派下裔孫的期待,相信在堂高鵬滿座的祖公祖媽,一定會含著微笑點點頭吧!以上簡述充分表達本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心聲,相信今後一屆又一屆,一代又一代的管理者,必定盡心盡力精誠團結,使我林氏忠孝家族一代強如一代隆。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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