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才能免遺產稅;反之,如果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則被繼承人死亡時,保單價值要申報遺產稅,否則會被重罰。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甲生前購買保險,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以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其子女丙為受益人。
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因此,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所投保保單的價值 為甲君所有,因具有財產價值,為繼承標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保單帳戶價值1200多萬元併入甲君遺產 課稅,並處以1倍的罰鍰。
安永會計師呂旭明表示,最近已陸續發生不少類似案件,因為很多保險業務員建議有錢的老人家消化資金,為子孫投保,卻不了解稅法規定,造成要課徵遺產稅。
例如,某位阿公去世,國稅局追查其前5年內的銀行資金時,發現有2,700萬元資金不見,流去買保險,以阿公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以孫子為受益人。因為被保險人兒子沒有死亡,被繼承人阿公擁有債權,保單的現 金價值2,000多萬元,家屬可以向保險公司融資,屬於遺產之一,結果被補稅和重罰1倍。
呂旭明說,除非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當阿公死亡,為被保險人死亡,領到的錢屬於保險給付,就可以免遺產稅。(2008/07/11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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