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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祭祀公業林象賢出售祖產分配瑕疵--------和解書


        

    祭祀公業林象賢出售祖產分配瑕疵 523日雙方和解,原告獲全勝

和解感言:原告未滿30歲年輕黃泓勝律師對被告資深二位律師,獲得全勝,原告感謝黃律師認真敬業,隨時與原告深入溝通,對本訴訟要件瞭解透徹,攻防有序,依理訴求權利,獲勝要件。本案件公佈,是要告訴派下員宗親,不要讓自己權利被剝奪,對管理人總幹事等為了洗錢而胡搞有所警惕!歷史事實留後代,得保護我們淵源流長之祭祀公業。

一:經過第五次調查庭被告當庭提出和解 ,同意系爭分配款依原告起訴書請求金額給付,法官給予二個月庭外和解。原告內部溝通協調,並請示先祖,同意和解,523日原告和解書要求如下:
 

二:此和解書依據,經五次開庭雙方攻防辯論與準備書狀,法官要求被告確認分配之依據而定。此附件長房分配名冊為管理人依上述而訂,獨缺養子,被告故意不列印,和解書內容都是總幹事寫的會議記錄,但被告不敢簽此和解書,原告依據,取得起訴書請求之金額並(含人丁部份)17張支票,原告簽收據代替和解書,同意撤案,原告依法依情依理取回應得之金額,被扣壓之一年利息捐獻祭祀公業,如法院判決時能爭取到之5%利息(50萬至70萬)也一併放棄,管理人確認自己失職違法急需和解,只想不留證據,無妨,現公佈讓大家瞭解真相,不讓總幹事再胡說八道,一切責任推給林陳漳,對管理人總幹事不法之事,暫時放下,而後見機行事,目前不曝光,放虎歸山,由先祖公定奪。眾人質疑其惡行對其良心的譴責;將折磨他一輩子!加倍奉還!留後代做見證。
 

三:先前大會有人急著想分錢,也有可能是管理人打手,長房,應說長房胡鬧。管理人請律師出席大會,只是用來唬人、欺騙、欺負派下員,總幹事利用人性弱點設計陷害,圖利一干人,不依法編冊審核,任由他胡搞操縱,老實未當委員之老一輩派下員吃虧,因還有很多過房而未登錄他人祭祀公業250周年世系表內,委員監察人不用過房書戶籍登記算,其他派下員不算,只有總幹事才能違法認定,現在請認清,林陳漳是要求一切依法依情依理來分配,起碼如和解書約定,不能黑箱作業,圖利他人與自己,藉機洗錢。也有人奉勸不要跟總幹事鬥會輸,現在不是我贏了嗎,邪不勝正,欺人者必自斃!祖公幫我,也就是說我懂得多一點加上誠信。再說林瑞堂沒能力沒資格當總幹事,到目前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還不送出,讓主管機關審核,只是貪。計劃洗錢還未滿足,一切不受約束,證據:管理人於法庭上兩手一攤,說管理人只負責主持會議,其他跟我無關,法人未登記完成,章程、規約、會議記錄無效,總幹事還有很多把柄在我這,希望他好自為之。

註:2014/11/23派下員大會總幹事於大會言明,法 人登記要送,無法人主管機關約束,不然財產會被搞掉,見證先前我說的沒錯,現在不是林瑞堂做賊喊捉賊嗎,他的下一步就是祭祀公業一切文件、帳冊不交祭祀公業法人,自認聰明,案例,祭祀公業次聖公管理人於訴訟中,兩手一攤,上任管理人資料未移交,一切不知道,有一案2014/12/02將辯論終結,判決書下來必公佈出來,讓眾人參考。祭祀公業林象賢於次聖公祭祀公業之股份也有同樣問題。
 

四:林保鑫523日還跟管理人林國治說:拿到錢不會好。請問林國治你聽了一定起雞皮疙瘩,林保鑫是在詛咒本祭祀公業一干不法取得私利者。原告依法依情依理取得,檢舉不法,照顧大家,你愈說原告會愈旺。你詛咒將折損自己。至於本堂伯林祺璽,原告是要幫他,但狗咬呂洞賓不識好人心,且不讓自己兒子知道分配款之事,被林保鴻操縱,現被親侄林保鴻侵占少拿二佰多萬。按本房祖規依法依情依理,林保鴻不對,貪!若照林保鴻現在分配,原告能分配更多。林保鴻監察人知法犯法,鬥不過林陳漳,連親叔都不放過,真是不肖子!罪過推給別人,還敢說拿到錢不會好詛咒自己,本房先祖必會公平定奪。
 

五:管理人與總幹事是在假合法洗錢,到目前各位派下員應該認清了吧!要保存本祭祀公業剩餘資產,本人建議派下員要採取不合作主義,不得讓其藉機買賣任何資產,待下任明主出現-(難啊)-再做審慎經營本資產含興建祠堂公廳。(第二次4億現金分配是無奈,但這是派下員對的選項,因總幹事事先在設局,資產慢慢被洗掉不如派下員都分到錢。)
 

六:總幹事提出之和解書,(非公文書寫法),是要原告替他背書,掩飾其失職之惡行,白癡也不會簽。簽了你又能隨時伪造文書。總幹事你知乎,先前我們將計就計,引君入甕,總幹事還自我得意忘形,目中無人,目無法紀,原告收集證據,此次訴訟還沒用上啊,現放虎歸山,終究壞事必原形畢露,也會狗咬狗滿嘴毛,最後由祖公定奪,好自為之!起訴時有委員說,原告贏了,管理委員等得辭退,因此有委員盡全力對付林陳漳,現相關人等敢實現嗎?我已放下和解,你可以此做藉口,打死不退,說明點你們不敢退,退下怕罪行曝光,你們如何與我無關,我們追求誠信,公正,永續經營之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各位宗親努力吧!

七:原告長房17人6月2日於上午9時至新竹城隍廟向城隍爺祭拜--酬謝與敬告訴訟結果;10時至竹北新瓦屋忠孝堂公廳祭拜祖先,答謝先祖庇蔭,敬告本次變賣祖產始末,原告圓滿結尾。(2013/06/03)

八:6月12日端午節祭祖,監察人林保鴻還在祠堂上說:拿到錢不會好。祖公們看得很清楚,一切都是管理人林國治總幹事林瑞堂監察人林保鴻胡搞所造成,詛咒自己一干人,我們就等著看,詛咒實現結果,誰拿到不該拿的不法之錢!一夥人是誰假公濟私,變賣祖產洗錢,圖私利!再說管理人變賣祖產要規避主管機關監督,逃避祭祀公業法人法規,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一切就緒,故意不送件,為私利一個月將15億土地賣掉,現弄巧成拙,本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送審遇到問題!可能成為無解難題?(依主事者惡劣智慧操作?),好讓他再當萬年管理人,是他想要的,設計好的鬼計?先前管理人強調祭祀公業登記未準,任期不受規約限制,不用再選。(繼續洗錢)。(2013/06/13)

註:2014/02/16委員會議,法人不送件還怪罪大房林鳳嬌,是管理人在搞鬼,責任推給林鳳嬌,欺騙各委員,以達到他的私利。先前依管理人之要求,林柏興於法院撤銷派下權確認之訴,主管機關繼續要公告,是管理人不要市政府公告,不要再玩手段欺騙,還有林保鴻揚言是林陳漳在指使,我沒這權力,但我會盡保護派下員之責任幫助她,不被管理人亂搞,林保鴻你兄弟倆,監察人、委員資格是我給你,你不盡責,去領你的出席費,不懂不要講話,閉嘴沒人當你是啞。管理人:告述你,沒有不能送件之道理,不要再欺騙外行人。你的鬼計目的還沒滿足而已?2014年底前你還是不會送,除非----下次再分析記載。(2014/02/16)

註:一:2015/2/01從新開派下員大會改章程表決再送。林瑞堂定選舉惡辦法,掌控一切,派下員被騙還自得意滿,沒救!
二:修改章程,變更委員選舉規則,管理人林國治任期未滿黯然下台,林瑞堂變老大。內情不是林國治說階段性任務完成,那麼簡單--------。 三:先前你假借外人林瑞堂設局,不讓林陳漳委員出席派下員大會,三年後你管理人任期未滿,被親侄林瑞堂幹掉,滋味如何,多保重。(2015/02/01)
印證:
:林瑞堂你親口告訴我,公業土地要處裡掉,不然會被下一代吃掉,我早就預言你是在說你們一幫人,吃定派下員,現2017林瑞堂你因瀆職下台,賺飽了?還是空空呼?留個臭名不值得啊!報應!讓你祖先蒙羞,先前我就說過此事一定會發生,現在去追究太晚了。祭祀公業先祖是要本族群祭祀;文化傳承永續,發揚光大林氏,不是各個想佔位搶錢。
五:2017 1126日年度派下員大會,公佈林瑞堂侵占公款700餘萬,實際上更多,會前耆老串聯要質問,但當日被設計,沒人敢吭聲,被設計好,管理人林祺康監察人林鏡堂自認無事狀,繼續任職,悲哀!林瑞堂一進本公業就開始設計洗錢;貪錢,現印證林瑞堂當初打包票一人扛,想就此斷尾?藏鏡人主角未出,結局本公業之不幸!大會還有人提議林祺康繼續當管理人,派下員也鼓掌通過,設計好戲碼,好樣子?沒救了,好戲還會繼續演,公業多的是錢。

註:2014/11/23派下員大會總幹事於大會言明,法 人登記要送,無法人主管機關約束,不然財產會被搞掉,見證先前我說的沒錯,現在不是林瑞堂做賊喊捉賊嗎,他的下一步就是祭祀公業一切文件、帳冊不交祭祀公業法人,自認聰明,案例,祭祀公業次聖公管理人於訴訟中,兩手一攤,上任管理人資料未移交,一切不知道,有一案2014/12/02將辯論終結,判決書下來必公佈出來,讓眾人參考。祭祀公業林象賢於次聖公祭祀公業之股份也有同樣問題。(2014/11/23)

註:2014/03/02林鳳嬌送拋棄書(總幹事給得拋棄書是欺負人的,也不怕折損自己,後由林陳漳重寫);與印鑑證明,印鑑證明註記有效期限2014/03/20(對這種人客氣了,總幹事林瑞堂還有意見?)逼他祭祀公業變更公告於03/20前送件,不能借機再欺負其他女子派下員,但法人送件就隨他了,管理人設計亂搞我們也無能為力。本祭祀公業之悲唉!
(2014/03/02)

九:6月30日農曆5月23日孫檀公做忌日,前管理人林祺康對林保春取笑,本案件是和解繼續打官司原告會輸,林祺康做了祭祀公業林賢明十幾年管理人,也是本祭祀公業現任副管理人不過厚道沒知識,替現任管理人護航;辯解,亂放不當言詞,不得不再一次說明,本標題寫很清楚是和解,但原告取得訴求的金額,一毛不少,是輸嗎?原告只是提供一點律師費(註一):相對被告等人名譽掃地夠本管理人等一夥人設局洗錢,認為林陳漳擋其財路開始就處心積慮要置林陳漳於死地,既然本案件被告管理人會贏,會輕易放過原告當庭提出和解嗎? 你是說反了,再玩下去管理人等一夥人會很難看,甚至----,你等怕原告民事準備書()才低頭
 (爰請  鈞院惠予命被告提出本件土地出售發放派下員分配款之名冊帳本或紀錄、付款憑證、收據、銀行往來資料等相關資料以供原告核對。)就讓歷史做見證,原告拿到應得的分配款就好,至於祭祀公業被胡搞,不看就好!(2013/06/30)

十:7月祭祀公業林賢明召開委員會,管理人林鴻明有意叫林瑞堂當總幹事,處理法人登記之事,真是請鬼開藥方,管理人你要懂祭祀公業管理,不懂就要認真學習,不要鬧笑話。(2013/07/25)

註一:原告律師費是10萬;被告是23萬(祭祀公業比較有錢?),請各位想一想,問題出在何處!天公疼好人,失去的不會真的失去,強求的未必會真的握有。

 註(二):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

甲方:
林保增、林湧富、林鳳嬌、林保村、林保春、林保欽、林彥宏、林聖傑、林聖翔、林保忠、林晧偉、林錫良、林保昇、林康正、林玄開、林褀獅、林褀雙等17人。

乙方:
祭祀公業林象賢
管理人:林國治
茲甲、乙雙方經充分溝通協調,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給付分配款事件(以下稱「系爭訴訟」)達成和解,特訂立條款如下,俾資信守:
一、     乙方同意依新竹縣竹北市公所991228日同意備查之派下全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證明書暨101219日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說明之過房原則給付甲方系爭分配款,並以如附件之分配名冊所示之金額,作為本案件之全部和解金額。其給付方式為簽立本和解書當場,由乙方全數以台中商業銀行本票一次給付予甲方,甲方由林保春為代表代為受領並當場簽收,不另立據(甲方代表林保春:             )。
二、     甲、乙雙方就本事件達成全部和解,甲方同意撤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給付分配款事件之民事起訴。
三、     甲、乙雙方同意於本和解書簽訂後,除本和解書所約定之事項外,甲、乙雙方均就本事件不再向對方請求主張其他任何權利。
四、     本和解書係經雙方同意而簽立,恐口無憑,特立此和解書壹式貳份,由甲、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和解書人:
甲   方:
林 保 增          林 聖 傑          林 玄 開

林 湧 富          林 聖 翔          林 褀 獅

林 鳳 嬌          林 保 忠          林 褀 雙

林 保 村          林 晧 偉          林 保 欽         

林 保 春          林 錫 良          林 保 昇

林 彥 宏          林 康 正
乙   方:
祭祀公業林象賢
管理人:林國治
中華民國102 523


附件:長房分配名冊不公佈
參考:
第五庭準備書狀
第四庭準備書狀
第三庭準備書狀
第二庭準備書狀
第一庭準備書狀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民事起訴狀 --第五庭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本次開庭見解:(102年04月18日)
一:1、總幹事林瑞堂你不是自認讀很多書嗎?很行嗎?管理人把你當寶?於庭上口吃答非所問,顛三倒四,你是圓不了謊的。法官已經將其他祭祀公業250周年延革誌與本房公告世系表區隔很清楚,(註一),法官是要你再確認本件訴訟分配款依據(過房書、戶口謄本、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法官是有意幫你,你腦筋轉不過來,(你的原意是過房要過房書-----,分配款依據是其他祭祀公業250周年延革誌,)如此你會死得很慘!你心裡有數!不論如何解釋,不損原告權利。就此原告會提出更詳細書狀,不要自我麻痺而規避事實,後續會讓你更緊張。

2、總幹事你於庭上還提出,原告也非林家子孫,此舉被法官制止二次,你不懂祭祀公業條例與民法,不配任總幹事,只圖變賣祖產貪私利,洗錢,且手法惡劣、笨拙,行為受派下員唾棄。我新瓦屋祭祀公業林象賢之不幸!到目前還昧著良心袒護監察人林保鴻,被林保鴻耍!你們內部必有不可告人之勾當。如此汙辱原告,林瑞堂惡劣行為,不會世代相傳嗎擁有主權之公廳還無法實現祖公們必會獎賞你

3、總幹事你先前說向主管機關公告無效,內規有效,今天又強調規約無效,要開大會通過才有效,再說章程大會通過先前你也說無效,語無倫次,那你管理人、總幹事也是無效,法官點出86年所編規約、名冊、世系表是林國治任管理人所編,現任土地分配管理人也是林國治,總幹事你懂嗎?請你提出合理書狀,不要胡鬧。若是千方百計設局,只因原告反對你賣土地圖利,讓原告領不到分配款而自爽 ?總幹事必自斃!
 
二:參加人委任律師放話有不可告人之書狀不提出,提出有損親情,我看你是沒寫書狀,訴訟手段而已,嚇唬不了原告的,不怕搬石頭砸自己腳?原告歡迎你提出,講明白!管理人林國治;總幹事林瑞堂;監察人林保鴻等,你們是沒資格跟林陳漳等,談人格修養,宗族情誼。現在開始,繼續訴訟,林國治;林瑞堂你的不法之事必會一一浮出,你們逼的勿怪,不要再胡扯。原告證據齊全,會見機提出。要本祭祀公業之永續經營,有必要讓各派下員瞭解內幕。具傳言眾多派下員,待本判決後將聯合一起動作。

三:總幹事為達某目的(洗錢),不是要置林陳漳於死地嗎?現在才第五庭就說參加人要讓,雙方和解,這是你委任律師的訴訟手段而已,一再用和解技倆欺騙原告,再說:你說反了,原告依法依情依理訴求,本就禮讓參加人該房,現也就是回到原告起訴前之訴求,只要合理條件,還原告一個理、面子,庭外和解不難。被告你盤算自身後果再談。原告會很小心的來迎接被告技倆!再說總幹事林瑞堂一切過錯是你預謀,目前還揚言被告沒事一定勝訴。那和解應該是沒必要,又能藉機於庭上胡說,想博得庭上同情?可滿足林瑞堂你私慾?能達到你為所欲為之目的?且說法官一再幫被告委任律師修改答辯筆錄,林瑞堂你還自信沒事?騙騙管理人與自己吧!----做白日夢!再鐵齒就接刑事吧!管理人不懂祭祀公業條例且不遵循自訂規約,循私,引狼入室,狼狽為奸本祭祀公業之悲哀!

註:2015/2/1法人未送, 管理人林國治任期未滿下台,林瑞堂變大。何苦!

四:總幹事林瑞堂一開始你就叫原告、律師靠邊站,那現在為何要放軟、和解?我們腳還沒站酸!老人家常說:吃幾顆黃豆、就想上西天?目中無人!總幹事林瑞堂你認得幾個ㄅㄆㄇ與ABC,會拿麥克風就自認了不起,笑掉大牙,比你強的多如過江之鯽。再說謀事者首重誠信。公平正義。

註一:法官駁斥你答辯,林賢明250周年沿革誌本房公告世系表,再說總幹事會議記錄記載沿革誌為林陳漳所編,尊重長房因此用250周年沿革誌世系表發放房份分配款,長房沒那麼偉大?預設計林陳漳是真!會議記錄都是總幹事一人會後補寫,如此行為是欺騙派下員更是違法,為了掩飾惡行,跟會議事不符,還如此記載,總幹事頭腦有問題,邏輯不通,是林瑞堂預謀圖利他人、貪私利、徇私坑殺異己,不是一般人能想、敢做的笨事,因此你要聯合林祺康等人其他祭祀公業250周年沿革誌扣住林陳漳,現在難啊!也早就跟你們說過,難啊!繼續纏鬥下去,林瑞堂你會害死為了賣土地預先綁約之同黨,你與管理人群體預之罪行必受法律制裁,管理人總幹事每月有領錢,其他貪得更多-----,於庭上還昧著良心,表明做白工沒拿錢,鬼都不信沿革誌管理人林祺康獨自一手包辦完成,毫無內容,還胡說八道為林陳漳所編,總幹事設局好事享盡,自認天衣無縫出事都是別人的錯?騙騙派下員可以,法庭講證據,不是你說就算。原告相信法官不會像總幹事林瑞堂沒有知識。
天公疼好人,失去的不會真的失去,強求的未必會真的握有。
註: 總幹事林瑞堂2017祭祀公業營建就挪用公款。(先前林瑞堂親口說本公業財產會被吃掉,原來她耍鬼計進入核心,就是要貪公業財產,早就提醒派下員,先前大家被騙不信我,現在印證了,公業損失。)
註(二):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和解書
第四次開庭
第三次開庭
第二次開庭
平凡與不平凡的一天 


民事準備書()狀    (102年04月18日第五次開庭)

股別:倫股

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

原 告
增等17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新竹市中山路402518樓之8
電話:0955145285
被 告
祭祀公業林象賢
管理人:林國治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077樓之7
電話:(035269261
參 加 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資源街20245
代 理 人
銓 律師
設新竹市大同路152

爲給付分配款事件,遵諭提出準備書狀事:

壹、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認定應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

一、  按祭祀公業條例前於民國(以下同) 96 12 12 日公布,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二、  而如101年度審重訴字64號卷內,新竹縣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之函覆所示,被告祭祀公業前於88年間即已申請派下全員證明書,並獲核發,故被告祭祀公業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認定,應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

貳、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第4條規定:本公業派下員資格以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之。」,故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派下

一、  查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第4條規定:本公業派下員資格以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之。如無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其收養之養子、或其女招贅所生之婚生子冠林姓者,同具派下員資格。但如有出嗣或從他性者,視同自動放棄派下員資格。」。

二、  而依原證11及參加人附件二之戶籍資料可以證明,礽幹公並非雲步公直系血親卑親屬,礽幹公根本姓劉(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故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派下,此並有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可以證明。

參、被告祭祀公業規約並無過房相關規定,依被告祭祀公業之習慣,「過房子屬於過房之房份,本生該房則不再隸屬」,而過房「應提供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證明,或取得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是參加人林祺璽並未過房礽幹公

一、  查如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所示,該規約中並無關過房之相關規定,惟被告祭祀公業有過房之習慣,依原證5之被告祭祀公業101年度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第2頁,玖、派下系統房份比例說明:「一、原則:絕嗣者不計算房份比例、過房子屬於過房之房份,本生該房則不再隸屬、過房應提供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證明,或取得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即可。」。

二、  是依被告祭祀公業之習慣,固然「過房子屬於過房之房份,本生該房則不再隸屬」,惟過房「應提供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證明,或取得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上開會議紀錄並有被告祭祀公業管理人、總幹事、委任律師之簽名、用印。

三、  而本件參加人林祺璽其戶籍資料並無過房之記載,亦無過房書可以證明,又未經利害關係人即原告等一致認可,且依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亦可以證明並無過房之事實。(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

肆、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一、  陳報證人林陳漳地址為:新竹市西大路205號。

二、  如原告準備書()狀第4頁所述,本件被告祭祀公業管理人,固然主張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與史實不服,然而本件被告管理籌備委員會仍然有依該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發放部分分配款,本件實係被告管理人、管理籌備委員會為使礽茲公派下之訴外人即被告管理籌備委員會監察人林保鴻多獲分配七百餘萬元,而恣意任為。為證明上情,爰請  鈞院惠予命被告提出本件土地出售發放派下員分配款之名冊帳本或紀錄、付款憑證、收據、銀行往來資料等相關資料以供原告核對。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2416

具 狀 人
即 原 告
增等17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民事起訴狀--第四庭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第四次開庭見解

一;開四次庭被告還是要求庭上讓原告撤案,提不出證據反駁。至目前該縮手的難道不是被告嗎?被告總幹事還強行於法庭胡扯,必將挾住自己脖子,原告會很認真,一項一項提出你不法證據。管理人你聽信總幹事:說原告告錯人。這你應該很高興,不必再三的告訴原告,法官都不理這點,你繼續去跟各派下員洗腦吧,既然不懂棄車保帥,原告必定奉陪到底。原告盡大房責任,只想保有本祭祀公業被設局變賣,先祖剩下資產。不讓居心叵測之人欺負善良派下員。

 二; 被告與參加人毫無邏輯的提出血緣認定,是監察人林保鴻鬼計(不如就關係人本房林保鴻與林陳漳一起鑑定,不要牽涉他房林鏡堂,無聊)總幹事你不是書讀很高嗎?如此血緣鑑定‧笑掉大牙,請詳讀祭祀公業條例與本祭祀公業規約與章程;民法,關於派下權資格,多瞭解DNA血緣鑑定之方法與作用,對本案之效果。不要瞎扯。法官都不理你。

三;請參加人等監察人林保鴻 用點心提出合理證據,不要拿造假一歲骨灰罐;生活照片,不要貪錢胡搞,讓人看笑話。老人家常說:沒常識。

四:現真正瞭解本房家務事與淵源,是本房長者林祺獅,小輩林保鴻你貪,你心虛不敢去諮詢他老人家。想用監察人身份圖利。先祖是不會原諒你!再說林保鴻無資格;無能力任監察人。你不怕被先祖敲頭。
 
五:4月3日管理人告知參加人要名份不要錢,要求原告撤案,這是你的鬼計,手法太粗糙,我們不會中計,也沒人會相信你管理人所講的話,先前不顧後果,袒護監察人,我們告之管理人你如何解決,不理,還要借機坑殺人,現案子在審理中,就由法院裁決,最公平。我們也不是為錢,只講一個理字,被欺負不反擊,將被先祖恥笑。

六:管理人;總幹事;監察人林保鴻:你不能為一己之私利,而將本祭祀公業搞亂,現後果自負,原告尊重司法。
  
 註: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繼續
和解書
第五次開庭
第三次開庭
第二次開庭

(四):民事準備書(四)狀    (102年03月22日第四次開庭)


民事準備書()
股別:倫股
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
原 告
增等17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416
電話:(035232826
被 告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077樓之7
電話:(035269261
參 加 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資源街20245
代 理 人
銓 律師
設新竹市大同路152
爲便利 鈞院審理本件,爰整理先前兩造主張暨證據出處,續提出準備書狀事:
壹、本件雙方攻擊防禦方法之整理
事項
原告之主張暨證據出處
被告之答辯
對於被告答辯之駁斥
請求權基礎
原告得本於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之身分及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員大會之決議,請求祭祀公業林象賢」給付分配款(詳原告101730日起訴狀第6頁、101103日準備書狀第2頁暨附件3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字第153號判決意旨)
被告管理人稱「並非否認原告有受領土地出售價款之權利」(詳被告101111日爭點整理狀第4頁第2行以下),顯然並未否定原告受領系爭分配款之請求權。

本件爭點1-雲步公之派下為金木一房或金木及礽幹二房?
依原證11及參加人附件二之戶籍資料可以證明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派下,此並有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可以證明(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
被告管理人稱派下全員證明書中自己製作之派下全員系統表,與史實不符,而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則與史實相符,並稱因主管機關要求所有的派下員都要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方才得辦理申報作業,因而製作不實資料向竹北市公所申報
被告管理人所之答辯自相矛盾且與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 0980720334 號函暨原證16不符,顯然說謊。(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1112頁)
本件爭點2-林祺璽是否有過房礽幹公為嗣?
參加人林祺璽並未過房礽幹公,其戶籍資料並無過房之記載,亦無過房書可以證明,又未經利害關係人即原告等一致認可,且依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可以證明並無過房之事實。(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
被告管理人、參加人稱,雖有過房書但已燒毀,且被告祭祀公業其他房,亦有雖有過房之事實,但無過房書或戶籍資料可以證明之情形。
1.  被告管理人及參加人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過房之事實。
2.  縱若有所謂被告祭祀公業其他房雖有過房之事實,但無過房書或戶籍資料之情形,則可能係其他房之利害關係人無異議,否則,顯見被告管理人之違法失職。
本件爭點3-林金木乙房應受分配價款比例究為何?原告訴請被告依照派下員大會決議給付15,195,200元,有無理由?
依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正確房份,就依房份發放之系爭分配款,原告等應受分配價款之比例為全部之1/36,被告祭祀公業並應依1001030日第2次派下原大會決議給付。
被告管理人、管理籌備委員會自行決議以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所示之房份分配系爭分配款,主張原告等應受分配價款之比例為全部之1/72

縱若依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所示之房份分配系爭分配款,則原告等可取得全部房份款之2/45,原告一部請求全部房份款之1/36,仍屬有據。(詳原告1011224日準備書()狀第4頁)
貳、另查,本件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與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所示之房份,就礽滋公派下之記載亦有不同,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記載,礽滋公派下有養子林利謀、林田三,此二人派下尚有林林維、林輝權、林政新、林林煥等四人,惟此卻為依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所無,然而本件被告祭祀公業仍然發放林林維、林輝權、林政新、林林煥等四人之分配款,顯然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並非與史實不服,本件實係被告管理人、管理籌備委員會為使礽茲公派下之訴外人即被告管理籌備委員會監察人林保鴻多獲分配七百餘萬元,而恣意任為,請 鈞院明鑒。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2319
具 狀 人
即 原 告
增等17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民事陳述意見狀
股別:清股
案號:101年度審重訴字第64
原 告
增等17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416
電話:(035232826
被 告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077樓之7
電話:(035269261
參 加 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資源街20245
代 理 人
銓 律師
設新竹市大同路152
爲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依法提出陳述意見狀事:
一、查參加人前提出聲請鑑定狀,無非係主張:
(一)    為證明金木公、礽滋公、礽幹公皆為同母所生,而聲請鑑定原告林祺獅與參加人間之血緣關係。
(二)    為證明參加人、原告等17人是否具有林家血緣,而聲請鑑定原告林祺獅、參加人與訴外人林鏡堂間之血緣關係。
二、惟查:
(一)    上訴人係主張礽滋公、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所生,而係雲步公配偶林劉氏詞所私生,此可由參加人附件二所示,礽滋公出生已在雲步公仙逝2年餘後可證,參加人錯誤闡述原告主張,而要求鑑定顯屬無據,進而,礽滋公、礽幹公既非雲步公所生,即非雲步公派下,應予說明。
(二)    至於,參加人又聲請鑑定其與林祺獅、林鏡堂間之血緣關係,然而本件之爭點在於礽幹公是否為雲步公派下,參加人有無過房予礽幹公,顯然與礽滋公所生之參加人是否具有林家血緣無關,且縱若得以證明礽滋公所生之參加人具有林家血緣,然而如何能證明礽滋公為雲步公所生,再進一步證明,後於礽滋公出生之礽幹公亦為雲步公所生,更遑論證明參加人過房予礽幹公一事,參加人提出聲請鑑定狀顯然僅係為模糊焦點,刻意拖延訴訟程序之進行,為此竟主張血緣鑑定此一嚴重侵害當事人隱私之聲請調查證據手段,卻未能說明待證事實與本件訴訟之關聯,自無鑑定之必要。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21
具 狀 人
即 原 告
增等17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