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邱忠義/檢察官(新竹市)】2009/02/25
陳水扁律師團透過扁辨公布證人「片斷」偵訊錄影光碟。這在國外是很難想像的,在我國卻一再發生,實在令人心寒。辯護權已遭到恣意濫用,再這樣下去,辯護制度終將宣告沉淪,走向黑暗面。
辯護人於審判中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下稱開示證據),目的僅在於讓被告和辯護人使用該證據於「本案被告所涉案件訴訟之準備」,以有效地準備訴訟或認罪協商,便於整理爭點,並防止突襲。如果被告或辯護人將開示證據恣意使用於與訴訟目的無關的事項上,例如拿去開記者會做訴訟外抗爭,想引起輿論壓力而形成公審狀態、故意對相關偵審人員提起告訴或告發,或拿給暴力、詐欺等集團從事不法行為等,藉以迫使參與訴訟的相關人員有所顧忌,而放棄應有的偵查、審判或作證等作為,都已超過辯護權的界限。
因之,將開示證據取之於訴訟目的以外使用,應加禁止並處罰。除了前述理由外,最主要也考慮法益保護的問題,這有三層面要說明:第一係為防止罪證可能被隱匿湮滅,第二係為預防對訴訟關係人之個人秘密、名譽之侵害,第三則為免不當影響整體司法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進行。
也就是說,當開示證據恣意地被使用於與案件訴訟準備目的無關的事項上時,其餘尚未浮現的證據極有可能會因此而被隱匿、湮滅、偽造、變造,相關共犯、證人也可能因此而勾串,此對刑事訴訟所要追求的發現真實係一大傷害。另外,若干證據是該證據提供者之商業或隱私資料,有些則係情報提供者只願提供偵審之用,而害怕讓被告及其他人知悉,如果被取為訴訟目的外使用,因會造成個人秘密的洩漏、名譽受損或被威迫、賄賂等,將造成民眾對偵查及審判機關之不信賴,使原本就不太願意作證的證人更不願出庭作證,這樣下去,恐影響民眾提供重要情報予司法或警察機關的意願,因此增加追訴犯罪的困難度,社會安全將無從保障。
我國當下實在應該立即「立法」對開示證據之訴訟目的外使用加以禁止,並仿照日本刑訴法及德國刑法規定,對於違規的人處以刑責。
另一個關鍵問題在於,法院實在不能一再容許辯護人恣意拷貝訴訟光碟外出,因為拷貝行為會造成光碟「內在內容」的佚失,而且拷貝根本不能取代法定的「勘驗」程序,另外也會一再成為訴訟目的外使用的幫兇。最要緊的,定會對人格權造成侵害,偵訊是將非公開談話人的聲音、語調甚至說話當時的情緒均完整存錄,這是當事人的人格權,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尤其是證人,可以這樣糟蹋蹂躪嗎?再想像一下,如果聲音影像流出去而被有心人仿製並從事詐欺、恐嚇犯罪行為,世界會造成什麼後果?
就辯護人公布偵訊錄音影內容,我們建議目前可行的補救措施為:一、將律師送懲戒:公訴檢察官應主動建議法院或以檢察署名義將律師送懲戒。二、聲請禁止該律師之委任:在法庭上主張律師欲以此方式造全民公審…等,企圖影響司法為由,聲請審判長禁止該律師對該案行使辯護權,即從程序的參與當中完全予以排除,此即德國刑訴法所定辯護人排除類型之「辯護人退場機制」。
【2009/02/25 聯合報】@ http://udn.com/ 邱忠義/檢察官(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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