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3日 星期日

林賢明(孫檀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規約

  • 第 一 條:
    • 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林賢明』。以下簡稱本公業。
  • 第 二 條:
    • 本公業為紀念來台開基始祖林孫檀公,承管經營本公業之所有財產;並祭祀歷代祖先;敦親睦族;宏揚孝道並酌辦公益;福利;慈善;獎學等事業為目的。
  • 第 三 條:
    • 本公業設址於新竹縣竹北市中興里文興路一段123號(忠孝堂)。
  • 第 四 條:
    1. 本公業設派下員大會組織依竹北市公所公告確定核發之派下員名冊所列全體派下員組成之。
    2. 派下員以直系血親,冠林姓者為限,但有出嗣或從他姓氏者,視同自動放棄其派下員資格。
    3. 派下員去逝而有繼承及異動情事,繼承人應檢同戶籍謄本向本公業管理人申報補正之。
    4. 派下員因故得以書面向本公業管理委員會聲明指定一名直系血親屬行使其權益。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即改由其被指定人取代,若有本條第三款情事時依其規定辦理。
  • 第 五 條:
    • 本公業由十大房每房推選管理委員二名組織管理委員會,並由管理委員互選一名為公業管理人,另由管理委員推選三名為監察人並互選一名為常務監事。本公業管理委員,監察人任期均為五年,連選得連任,本公業管理人任期亦為五年,得連選連任一任。
  • 第 六 條:
    • 缷任本公業管人及德高望重之宗長,得由本公業管理委員會聘請為顧問,得列席各項會議並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 第 七 條:
    • 本公業之管理委員、監察人及顧問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由管理委員會議決酌支車馬費,公務上之必需費則核實報銷。
  • 第 八 條:
    • 本公業之主計人員,應秉持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協助管理人經管本公業事務,並確實建立會計制度,其人選由管理人提名經管理委員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同意任用之。
  • 第 九 條:
    • 本公業管理人每年酬辛勞谷壹仟伍佰台斤谷,主計人員伍佰台斤谷,得折合當時市價付之。
  • 第 十 條:
    • 管理委員;監察人出缺或無故連續三次未參加會議視同自動辭職,得依其原產生方式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管理人出缺亦同。
  • 第十一條:派下員大會職掌:
    1. 選舉管理委員。
    2. 罷免管理委員。
    3. 審核管理委員會所提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4. 審核管理委員會議決之預算及決算。
    5. 討論有關本公業祭典公益、慈善、獎學等事宜。
    6. 本公業規約之修訂。
  • 第十二條:管理委員之職掌:
    1. 選舉及罷免本公業管理人。
    2. 執行派下員大會決議案。
    3. 設計經營管理本公業之財產、租佃業務及日常業務。
    4. 年度收支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5. 年度決算之審核編製。
    6. 祭祀典儀之籌劃。
    7. 其他有關本公業宗旨所列業務之規劃及運作。
  • 第十三條:管理人職掌:
    1. 對外代表本公業。
    2. 召集並主持公業派下員大會及管理委員會。
    3. 執行派下員大會及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案。
    4. 經管本公業之財產。
    5. 辦理其他一切有關公業之業務。
  • 第十四條:監察人之職掌:
    1. 審核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2. 監察本公業一切業務。
  • 第十五條:
    • 本公業派下員大會,每年得召開一次並固定於農曆五月二十三日(孫檀公忌辰日)在(忠孝堂)召開同時舉行祭祖典儀,有管理人召集並主持。管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就管理委員推舉一人主持之,派下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本公業派下人代理出席。
  • 第十六條:
    • 管理委員會暨監察會每半年得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管理人召集並主持之,如有緊急事由得由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連署召集之。
  • 第十七條:
    • 本公業所有會議皆以總員額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議決以出席員額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十八條:
    • 本公業之會計年度,自每年農曆五月二十三日至翌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 第十九條:
    • 本公業所有資產目錄,應詳列動態資料並作延續記錄,年度財務收支報表、派下員名冊、管理委員、監察人、顧問等名冊以及歷次會議記錄應序妥善保存列入交接,上列文件並應印製發交全體派下員。
  • 第二十條:
    • 本公業印鑑、重要契據、土地所有權狀等交管理人、主計人員保管,管理人得以本公業名義向就近銀行租用保管箱妥為收存。本公業之現金應以本公業名義設立專戶存放銀行,管理人得保管現金新台幣壹萬元作為公用周轉金。
  • 第廿一條:
    • 本公業動產、不動產之處分悉依政府相關法令,例土地法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並經派下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之同意處理之。
  • 第廿二條:
    •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規約之修改需經派下員大會派下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派下員過半數之同意修訂之,並報備主管官署准予備查後實施。
  • 第廿三條:
    • 本規約經本公業派下員過半數之簽章同意,報請主管官署准予備查後即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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