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在相關配套措施完成立法前,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不得作為實價課稅基礎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不動產仲介業者、地政士及土地買方在不動產交易後需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但不為課稅依據。
根據修正通過條文,未來經營仲介業務或經營代銷業務者,與其業務相關的案件,要在簽訂買賣契約書並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或簽訂租賃、買賣契約書後30天,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地政士應在買賣受託案件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30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此外,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買方應於買賣案件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起30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和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如果委託地政士登記或委託仲介代理成交,登錄責任則在地政士和仲介業者。
法案明定,這些登錄的資訊,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且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如果仲介、地政士或土地買方未按規定登錄資訊,可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定。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應儘速提出整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及土地增值稅的「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法草案」及相關配套稅法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2011/12/13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