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民事起訴狀 --第五庭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本次開庭見解:(102年04月18日)
一:1、總幹事林瑞堂你不是自認讀很多書嗎?很行嗎?管理人把你當寶?於庭上口吃答非所問,顛三倒四,你是圓不了謊的。法官已經將其他祭祀公業250周年延革誌與本房公告世系表區隔很清楚,(註一),法官是要你再確認本件訴訟分配款依據(過房書、戶口謄本、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法官是有意幫你,你腦筋轉不過來,(你的原意是過房要過房書-----,分配款依據是其他祭祀公業250周年延革誌,)如此你會死得很慘!你心裡有數!不論如何解釋,不損原告權利。就此原告會提出更詳細書狀,不要自我麻痺而規避事實,後續會讓你更緊張。

2、總幹事你於庭上還提出,原告也非林家子孫,此舉被法官制止二次,你不懂祭祀公業條例與民法,不配任總幹事,只圖變賣祖產貪私利,洗錢,且手法惡劣、笨拙,行為受派下員唾棄。我新瓦屋祭祀公業林象賢之不幸!到目前還昧著良心袒護監察人林保鴻,被林保鴻耍!你們內部必有不可告人之勾當。如此汙辱原告,林瑞堂惡劣行為,不會世代相傳嗎擁有主權之公廳還無法實現祖公們必會獎賞你

3、總幹事你先前說向主管機關公告無效,內規有效,今天又強調規約無效,要開大會通過才有效,再說章程大會通過先前你也說無效,語無倫次,那你管理人、總幹事也是無效,法官點出86年所編規約、名冊、世系表是林國治任管理人所編,現任土地分配管理人也是林國治,總幹事你懂嗎?請你提出合理書狀,不要胡鬧。若是千方百計設局,只因原告反對你賣土地圖利,讓原告領不到分配款而自爽 ?總幹事必自斃!
 
二:參加人委任律師放話有不可告人之書狀不提出,提出有損親情,我看你是沒寫書狀,訴訟手段而已,嚇唬不了原告的,不怕搬石頭砸自己腳?原告歡迎你提出,講明白!管理人林國治;總幹事林瑞堂;監察人林保鴻等,你們是沒資格跟林陳漳等,談人格修養,宗族情誼。現在開始,繼續訴訟,林國治;林瑞堂你的不法之事必會一一浮出,你們逼的勿怪,不要再胡扯。原告證據齊全,會見機提出。要本祭祀公業之永續經營,有必要讓各派下員瞭解內幕。具傳言眾多派下員,待本判決後將聯合一起動作。

三:總幹事為達某目的(洗錢),不是要置林陳漳於死地嗎?現在才第五庭就說參加人要讓,雙方和解,這是你委任律師的訴訟手段而已,一再用和解技倆欺騙原告,再說:你說反了,原告依法依情依理訴求,本就禮讓參加人該房,現也就是回到原告起訴前之訴求,只要合理條件,還原告一個理、面子,庭外和解不難。被告你盤算自身後果再談。原告會很小心的來迎接被告技倆!再說總幹事林瑞堂一切過錯是你預謀,目前還揚言被告沒事一定勝訴。那和解應該是沒必要,又能藉機於庭上胡說,想博得庭上同情?可滿足林瑞堂你私慾?能達到你為所欲為之目的?且說法官一再幫被告委任律師修改答辯筆錄,林瑞堂你還自信沒事?騙騙管理人與自己吧!----做白日夢!再鐵齒就接刑事吧!管理人不懂祭祀公業條例且不遵循自訂規約,循私,引狼入室,狼狽為奸本祭祀公業之悲哀!

註:2015/2/1法人未送, 管理人林國治任期未滿下台,林瑞堂變大。何苦!

四:總幹事林瑞堂一開始你就叫原告、律師靠邊站,那現在為何要放軟、和解?我們腳還沒站酸!老人家常說:吃幾顆黃豆、就想上西天?目中無人!總幹事林瑞堂你認得幾個ㄅㄆㄇ與ABC,會拿麥克風就自認了不起,笑掉大牙,比你強的多如過江之鯽。再說謀事者首重誠信。公平正義。

註一:法官駁斥你答辯,林賢明250周年沿革誌本房公告世系表,再說總幹事會議記錄記載沿革誌為林陳漳所編,尊重長房因此用250周年沿革誌世系表發放房份分配款,長房沒那麼偉大?預設計林陳漳是真!會議記錄都是總幹事一人會後補寫,如此行為是欺騙派下員更是違法,為了掩飾惡行,跟會議事不符,還如此記載,總幹事頭腦有問題,邏輯不通,是林瑞堂預謀圖利他人、貪私利、徇私坑殺異己,不是一般人能想、敢做的笨事,因此你要聯合林祺康等人其他祭祀公業250周年沿革誌扣住林陳漳,現在難啊!也早就跟你們說過,難啊!繼續纏鬥下去,林瑞堂你會害死為了賣土地預先綁約之同黨,你與管理人群體預之罪行必受法律制裁,管理人總幹事每月有領錢,其他貪得更多-----,於庭上還昧著良心,表明做白工沒拿錢,鬼都不信沿革誌管理人林祺康獨自一手包辦完成,毫無內容,還胡說八道為林陳漳所編,總幹事設局好事享盡,自認天衣無縫出事都是別人的錯?騙騙派下員可以,法庭講證據,不是你說就算。原告相信法官不會像總幹事林瑞堂沒有知識。
天公疼好人,失去的不會真的失去,強求的未必會真的握有。
註: 總幹事林瑞堂2017祭祀公業營建就挪用公款。(先前林瑞堂親口說本公業財產會被吃掉,原來她耍鬼計進入核心,就是要貪公業財產,早就提醒派下員,先前大家被騙不信我,現在印證了,公業損失。)
註(二):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和解書
第四次開庭
第三次開庭
第二次開庭
平凡與不平凡的一天 


民事準備書()狀    (102年04月18日第五次開庭)

股別:倫股

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

原 告
增等17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新竹市中山路402518樓之8
電話:0955145285
被 告
祭祀公業林象賢
管理人:林國治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077樓之7
電話:(035269261
參 加 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資源街20245
代 理 人
銓 律師
設新竹市大同路152

爲給付分配款事件,遵諭提出準備書狀事:

壹、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認定應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

一、  按祭祀公業條例前於民國(以下同) 96 12 12 日公布,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二、  而如101年度審重訴字64號卷內,新竹縣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之函覆所示,被告祭祀公業前於88年間即已申請派下全員證明書,並獲核發,故被告祭祀公業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認定,應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

貳、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第4條規定:本公業派下員資格以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之。」,故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派下

一、  查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第4條規定:本公業派下員資格以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之。如無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其收養之養子、或其女招贅所生之婚生子冠林姓者,同具派下員資格。但如有出嗣或從他性者,視同自動放棄派下員資格。」。

二、  而依原證11及參加人附件二之戶籍資料可以證明,礽幹公並非雲步公直系血親卑親屬,礽幹公根本姓劉(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故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派下,此並有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可以證明。

參、被告祭祀公業規約並無過房相關規定,依被告祭祀公業之習慣,「過房子屬於過房之房份,本生該房則不再隸屬」,而過房「應提供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證明,或取得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是參加人林祺璽並未過房礽幹公

一、  查如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所示,該規約中並無關過房之相關規定,惟被告祭祀公業有過房之習慣,依原證5之被告祭祀公業101年度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第2頁,玖、派下系統房份比例說明:「一、原則:絕嗣者不計算房份比例、過房子屬於過房之房份,本生該房則不再隸屬、過房應提供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證明,或取得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即可。」。

二、  是依被告祭祀公業之習慣,固然「過房子屬於過房之房份,本生該房則不再隸屬」,惟過房「應提供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證明,或取得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上開會議紀錄並有被告祭祀公業管理人、總幹事、委任律師之簽名、用印。

三、  而本件參加人林祺璽其戶籍資料並無過房之記載,亦無過房書可以證明,又未經利害關係人即原告等一致認可,且依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亦可以證明並無過房之事實。(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

肆、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一、  陳報證人林陳漳地址為:新竹市西大路205號。

二、  如原告準備書()狀第4頁所述,本件被告祭祀公業管理人,固然主張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與史實不服,然而本件被告管理籌備委員會仍然有依該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發放部分分配款,本件實係被告管理人、管理籌備委員會為使礽茲公派下之訴外人即被告管理籌備委員會監察人林保鴻多獲分配七百餘萬元,而恣意任為。為證明上情,爰請  鈞院惠予命被告提出本件土地出售發放派下員分配款之名冊帳本或紀錄、付款憑證、收據、銀行往來資料等相關資料以供原告核對。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2416

具 狀 人
即 原 告
增等17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