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象賢之會份,同理現任管理人林國治(林于森) ,
得要回還祭祀公業林象賢,做不到、要不回,現任管理人林于森、
副管理人林祺康、總幹事林瑞堂下台後,
新任管理人以訴訟取回,歸林象賢每一位派下員,錯過時間,
更難取回,不談該公業財產最多,我輩也愧對先祖。
註(一):2015/2/1只有管理人下台, 無解。就讓五房去吵吧!
林瑞堂自私不說,
祭祀公業林次聖早就依公平公正編派下員共有世系表,
該份終究是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員的,時機到公佈資料。
註(二):2015/03/05元宵節於新瓦屋公廳上,
祭祀公業林象賢管理高層林祺康,
敢於祖先前說慶認派下權取回,沒天理。
告訴你,是天意。那就讓先祖去裁決,
歷史能證明。你們最大,法院判決都不算,
揚言勝訴還是不給與變更,鬼扯!沒知識!
(你無權決定他公業之事),不要腦羞成怒,騙你自己人好了。
凡事依公平正義經營你自己祭祀公業就好,
屆時必公佈你騙子三人幫,奪權、洗錢之伎倆,
不要騙、騙!要積福、福蔭子孫。
(否則如你說的沒天理就會印證在自己身上。)
不幫助自己公業派下員慶認也罷!
也不用參與、幫腔他公業運作。嚇唬不了人的!
慶認派下不是為了錢,是要正義。要人還先祖一個公道。
不像六房某耆老說一套做一套,
當天跟侄子要次聖公之派下權而大吵。
不用吵你本來就跟侄子共有的,現正在造冊送審。
(先前該耆老不懂,還指指點點大房之不是。)悲哀!
註(二): 祭祀公業林次聖創始會員名冊
註(三):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地院判決主文(有興趣者來函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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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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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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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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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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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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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訴 字 第 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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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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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被告林志鴻對被告祭祀公業林次聖
嘗之派下權及會員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林次聖嘗之派 下權及會員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宣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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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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