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 星期日

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2015/2/1祭祀公業林象賢大會本人書面報告與會後整理

各位宗親派下員之福利與權利:
:本公業於祭祀公業林次聖─原始有會份,現註謹頂無用印,連象賢名稱都被改掉,林國治、林瑞堂知悉,有土地分配款、每年有配穀金、前年有分紅利,請問五房每位派下員有拿到錢嗎?你們該問問林國治?因長房慶認股份70年前被侵占,經訴訟2014/12/16新竹地院判決勝訴歸原告林祺平,上兩件是相同情況,象賢公之派下員也該瞭解,不是嗎?

:林氏六屋大族譜記載,九牧公資料遺失,改學田納入林家祠,現為祭祀公業財團法人,凡六屋派下林姓子孫都有權利申請獎學金,象賢公是創始會員之一,孫檀公派下象賢與象明各有代表,象明公代表人言明是祭祀公業林象明之代表,本象賢公之代表稱是私人權利,跟祭祀公業林象賢無關。該代表是終身職。象賢公之派下員也該瞭解、且知其一切福利吧!

結論:
一:今天之表決與選舉,跟法人未過補件無關,(要求林瑞堂提出補件公文提不出)是想用表決章程再次得到權位,獨享利益,設計圈選19人,有心者早就串連內定19人互選, 藉人民團體之惡法,並違法規定每人得每房勾兩人才是有效票,有人拿一大疊在勾,是拿門選舉方式,管理人監察人各一人同於委員互選,讓委員會成一言堂,本公業將開始沒落,先祖在哭泣。

二:管理人、委員等,第一次法人章程表決通過已規定清楚,且林瑞堂拍胸脯保證,該章程經過主管機關承辦員審核無問題,依法備案為據,再訂不同之條款─管理委員會章程,內規、內帳,是野心者違法之溫床,疊床架屋,是蒙混、欺騙派下員,林瑞堂他三年還不送法人登記,為自己私利、攬權一再修改章程,不送件,今再次修改章程表決,總攬一切之總幹事林瑞堂,任何文件只簽名記錄,會後又無人聯署確認簽字,林國治土地賣掉102年馬上改名林于森(60年改林于森─88年改林國治)他倆規避甚麼?我知!任期未滿,林瑞堂、林祺康提議修改委員選舉規則,此為主事者想永遠掌權圖私利之設計,要派下員背書,我們被騙還被笑傻瓜?醒醒吧!應該為自己權利與子孫留一點。這是我輩職責。

三:四年期約到,(年底才到期),委員選舉得照舊由各房自選三人,得遵先祖之意旨,原始六房會份相同,互不干涉內部,200餘年來相安無事。為何今要改?
現所有事件議決,都經派下員全體表決,利益分配也都按全體派下員均分,也公平正義合乎時代,不得再讓有野心人士,以公平為幌子,修改選舉規則,利用一言堂掌控一切,為所欲為!掏空資產、侵蝕派下員權益。讓先祖、後代子孫蒙羞。

四:年費是林瑞堂控制,恐嚇,玩弄派下權陷阱之一,我們取消年費,全體派下員每年還是能分得紅利5000元,直接匯入派下員帳戶,除非現金分掉,分掉就沒人會搶當管理人,派下員得認清,不給領是違法,盈餘是公業財產所得,歸每位派下員共有,不得假借年費與祭祀來威脅,那林國治不敢面對象賢公、不參加掃墓就可以,荒唐!時機到,不會讓派下員權利睡著!年費是詐術!龐氏騙局!

五:野心者圖利三部曲,今天最後一關,章程各位今天表決通過了,管理群得到權力且滅證成功,再享龐大利益,還好,現年費取消,就能保住各位之派下權,不會淪為有名無實,林瑞堂是大騙子,大家不信與我無關,而後有人再設計取消派下權伎倆,就無解,因大會現通過惡法,變相之無記名連記法。沒救!本房很多博士博,正好被林瑞堂利用圖利營私,對象賢公,長房已經盡力了,從此不再過問祭祀公業之事,但評論會寫。留做歷史後代鑑證。我自己有塊背山有湖之漂亮土地,長房金木公派下會自蓋公廳。

六:執事者凡事得依公平正義!

註:
一:2015/02/01修改章程,變更委員選舉規則,管理人林國治任期未滿黯然下台,林瑞堂變老大。內情不是林國治說階段性任務完成,那麼簡單--。
2017/4/18得知 林瑞堂挪用公款,該會下台。再囂張也有下台的一天啦。

二:先前你假借外人林瑞堂設局,不讓林陳漳委員出席派下員大會,三年後你管理人任期未滿,被親侄林瑞堂幹掉,連委員也沒了,滋味如何,多保重。(有得必失、能捨才有得,)

三: 林國治管理人你不是向宗親們說要把法人辦出來給林陳漳看嗎?為何現在還沒送件就落跑。(早就看穿你們在耍派下員了)

:今通過選舉方式變更,派下員少數之房份將變為配角,隨野心人士操控一切。大家認命!

五:會議記錄記載(今日選舉依章程第八條產生(該條款林瑞堂因私利再修改),林瑞堂你無賴、大騙子壞事做盡,是照章程嗎,你私自規定做票方式為何不記錄,沒有記錄之事項,都是牽涉到林瑞堂之陰謨,還為自身私利加註條文,記錄簽署人不明察也照簽,(會議記錄不是要現場簽署嗎,哪有會後補簽跟會議事實不同。總幹事林瑞堂還是不簽名,壞事做盡不敢負責,沒種,丟臉,假簽署人背書逃避責任,不要再亂搞本祭祀公業好嗎?選票你敢保留嗎?
 2017/4/18得知 林瑞堂挪用公款,要跟祭祀公業法院見,(沒錯吧,早留伏筆。在此奉勸林瑞堂一夥人耍小聰明是毀了自己。)派下員就繼續看下去吧。


長房慶認公派下聲明:
一:此次由從不參加慶認公祭祖與掃墓、且自私自利、之林保鴻被串聯他房做票當上委員,其一 切行事沒資格代表長房

二:林瑞堂還稱不能送件是受長房訴訟之累,鬼扯!那100年開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章程,簽同意書,由林國治當管理人申請法人登記。派下全員證明書也有,代書費也支付了,而後你做甚麼?大騙子不要自己貪,圖私利,一切過錯再推給長房。就看你能風光幾時,佛祖能救你嗎?

三:林瑞堂精心設計之選舉規則詐術,合法嗎?合乎公平正義嗎?耍詐!本人小時候放牛時大夥們玩的把戲,低俗!

四:因九牧公代表事件,林祺康你要告我林陳漳,我是怕上法院麻煩,但為了正義絕不會逃避。這一天等很久了,為了祭祀公業林象賢能永續經營,我講的現沒人懂,到法院訴訟攻防,一切就會攤在陽光下。最好!林祺康;林瑞堂你敢嗎?

五: 配當金本應於2014/12/05象賢公忌日發放,因2014/11/23日章程表決未過,不發,改2015/2/01日再次開派下員大會,需等開完會再發放,本日又借機改選管理人時間不過,不發,改用寄支票,告訴各位原因,是要用此配當金換各位之法人申請必用之文件,申辦法人(管理人同意書)。是不是用心機操控派下員。
註:配當金2015/03/06才收到。

六:今天有心人士即時配票,讓長房林祺華上,當委員?選前就放風聲要幹掉林祺華與林保春倆委員,我們本就覺悟通通讓他,有人開口閉口說別人因果與報應,說的人會一一應驗了吧。林國治;林瑞堂;林祺康──
2017 4月:設計賺了那麼多佣金與回扣,還是有人敗光,挪用公款。不支付應付賬款。

七:本次大會通過取消年費與配當金,感謝耆老宗親跟本人有同樣論述。
      註:2016又要繳年費300元(期限2016/10/31),林祺康;林瑞堂不達目的不死心,時候到將詳細論述,含監察人林鏡堂。


       註(一): 取至邱一峰律師

一、      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所謂平等選舉也就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竟採用財團選舉累計投票制的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讓少數比例的人靠派系結盟,以交換利益換票的方式壟斷大多數席次及團體全部資源,違反上開憲法規定及按比例選出代表之民主基本原則。
二、      民法第52條規定『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又『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其規範社團總會之決議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次查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 一權。』惟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竟違背母法而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 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規定一會員多權已抵觸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一人一權之規定,故依法律優越及 法律保留原則,應為無效。

註(二):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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