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法界建議 遺孀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更新日期:2008/10/05 04:09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砂石富商遺產總額高達9000多萬元,遺產稅多達3000多萬元,遺孀因怕子女不孝,不奉養,提起喪失繼承權之訴失敗,法界人士認為,富商妻可比照溫世仁案,嘗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可節稅,對殘生又可多一些保障。

富商妻向法官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無非是不滿子棄妻兒,女不扶養母親,擔心金孫得不到死去阿公的庇佑,爭取代位繼承,但法界認為主張喪失繼承權,舉證十分困難,可改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分配丈夫一半的遺產,另一半再由子女分配,並扣除遺產稅。

砂石富商遺產總額9361萬元,遺產稅為淨額的41%,再扣除累進差額613萬元,約繳3000多萬元遺產稅,富商妻與一子一女僅各分配扣除後餘額的3分之1。

「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若較早死亡的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則尚生存且財產較少的配偶,仍得請求分配已死亡配偶剩餘財產差額之一 半,舉例而言,假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獲准,取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換言之,4500萬元可歸妻子,另一半4500萬元扣除遺產稅後,再由子女等被繼 承人分配。 記者黃良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