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4,祭祀公業林象賢:先祖象賢公與百齡媽掃墓
(由祭祀公業主辦),主祭祀官管理人林于森(林國治)未到,
象賢公祖產16億被你叔侄倆營私處理掉,掃墓不敢參加,
大家會如何聯想??? 參拜者由總幹事林瑞堂經手發10元,
好笑!做秀!裝清廉?實際是----(做歷史記錄)
註:聽說總幹事買新豪華轎車了!
註:2015/04/02農曆2月14日象賢公掃墓,管理人林于森(林國治),
委員林保鴻未到。
註: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2014/11/23派下員大會總幹事於大會言明,法 人登記要送,
無法人主管機關約束,不然財產會被搞掉,
見證先前我說的沒錯,假借法人大會成立,
一切資料齊全不送件, 一個月將祖產16億處理掉,
現在不是林瑞堂、林于森(林國治)等做賊喊捉賊,
自己打臉、默認共同洗錢嗎?
說明:(假借辦法人登記開大會,實際目地是要表決賣土地,
不送件不受主管機關約束,賣土必從中得不法之利,
管理核心人士說過,國泰建設私下約定,
只要有人能促成本土地成交,私下給回扣500萬,
現沒正式程序公開出售,最後買主又是一組國泰,
說明:(假借辦法人登記開大會,實際目地是要表決賣土地,
不送件不受主管機關約束,賣土必從中得不法之利,
管理核心人士說過,國泰建設私下約定,
只要有人能促成本土地成交,私下給回扣500萬,
現沒正式程序公開出售,最後買主又是一組國泰,
沒問題嗎?該人士早就布局好了。)
林瑞堂等下一步,就是要讓這四年祭祀公業一切文件、
林瑞堂等下一步,就是要讓這四年祭祀公業一切文件、
帳冊變空白‧
註:2015/02/01又是第一次法人大會,就是要滅證做法沒錯。
自認聰明:
註:2015/02/01又是第一次法人大會,就是要滅證做法沒錯。
自認聰明:
案例,祭祀公業林次聖管理人於訴訟中,兩手一攤,
上任管理人資料未移交,一切不知道,
有一案2014/12/02將辯論終結,
判決書2014/12/16下來,讓派下員參考。
林象賢於次聖公祭祀公業之股份也有同樣問題。
現任管理人林于森(林國治),總幹事林瑞堂,
知情不告訴派下員,
可能他們是受益著?詳情暫不公佈。
請參考祭祀公業林次聖創始會員名冊。
註: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上任管理人資料未移交,一切不知道,
有一案2014/12/02將辯論終結,
判決書2014/12/16下來,讓派下員參考。
林象賢於次聖公祭祀公業之股份也有同樣問題。
現任管理人林于森(林國治),總幹事林瑞堂,
知情不告訴派下員,
可能他們是受益著?詳情暫不公佈。
請參考祭祀公業林次聖創始會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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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日 星期日
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2015/2/1祭祀公業林象賢大會本人書面報告與會後整理
各位宗親派下員之福利與權利:
壹:本公業於祭祀公業林次聖─原始有會份,現註謹頂無用印,連象賢名稱都被改掉,林國治、林瑞堂知悉,有土地分配款、每年有配穀金、前年有分紅利,請問五房每位派下員有拿到錢嗎?你們該問問林國治?因長房慶認股份70年前被侵占,經訴訟2014/12/16新竹地院判決勝訴歸原告林祺平,上兩件是相同情況,象賢公之派下員也該瞭解,不是嗎?
貳:林氏六屋大族譜記載,九牧公資料遺失,改學田納入林家祠,現為祭祀公業財團法人,凡六屋派下林姓子孫都有權利申請獎學金,象賢公是創始會員之一,孫檀公派下象賢與象明各有代表,象明公代表人言明是祭祀公業林象明之代表,本象賢公之代表稱是私人權利,跟祭祀公業林象賢無關。該代表是終身職。象賢公之派下員也該瞭解、且知其一切福利吧!
結論:
一:今天之表決與選舉,跟法人未過補件無關,(要求林瑞堂提出補件公文提不出)是想用表決章程再次得到權位,獨享利益,設計圈選19人,有心者早就串連內定19人互選, 藉人民團體之惡法,並違法規定每人得每房勾兩人才是有效票,有人拿一大疊在勾,是拿門選舉方式,管理人監察人各一人同於委員互選,讓委員會成一言堂,本公業將開始沒落,先祖在哭泣。
二:管理人、委員等,第一次法人章程表決通過已規定清楚,且林瑞堂拍胸脯保證,該章程經過主管機關承辦員審核無問題,依法備案為據,再訂不同之條款─管理委員會章程,內規、內帳,是野心者違法之溫床,疊床架屋,是蒙混、欺騙派下員,林瑞堂他三年還不送法人登記,為自己私利、攬權一再修改章程,不送件,今再次修改章程表決,總攬一切之總幹事林瑞堂,任何文件只簽名記錄,會後又無人聯署確認簽字,林國治土地賣掉102年馬上改名林于森(60年改林于森─88年改林國治)他倆規避甚麼?我知!任期未滿,林瑞堂、林祺康提議修改委員選舉規則,此為主事者想永遠掌權圖私利之設計,要派下員背書,我們被騙還被笑傻瓜?醒醒吧!應該為自己權利與子孫留一點。這是我輩職責。
三:四年期約到,(年底才到期),委員選舉得照舊由各房自選三人,得遵先祖之意旨,原始六房會份相同,互不干涉內部,200餘年來相安無事。為何今要改?
現所有事件議決,都經派下員全體表決,利益分配也都按全體派下員均分,也公平正義合乎時代,不得再讓有野心人士,以公平為幌子,修改選舉規則,利用一言堂掌控一切,為所欲為!掏空資產、侵蝕派下員權益。讓先祖、後代子孫蒙羞。
四:年費是林瑞堂控制,恐嚇,玩弄派下權陷阱之一,我們取消年費,全體派下員每年還是能分得紅利5000元,直接匯入派下員帳戶,除非現金分掉,分掉就沒人會搶當管理人,派下員得認清,不給領是違法,盈餘是公業財產所得,歸每位派下員共有,不得假借年費與祭祀來威脅,那林國治不敢面對象賢公、不參加掃墓就可以,荒唐!時機到,不會讓派下員權利睡著!年費是詐術!龐氏騙局!
五:野心者圖利三部曲,今天最後一關,章程各位今天表決通過了,管理群得到權力且滅證成功,再享龐大利益,還好,現年費取消,就能保住各位之派下權,不會淪為有名無實,林瑞堂是大騙子,大家不信與我無關,而後有人再設計取消派下權伎倆,就無解,因大會現通過惡法,變相之無記名連記法。沒救!本房很多博士博,正好被林瑞堂利用圖利營私,對象賢公,長房已經盡力了,從此不再過問祭祀公業之事,但評論會寫。留做歷史後代鑑證。我自己有塊背山有湖之漂亮土地,長房金木公派下會自蓋公廳。
六:執事者凡事得依公平正義!
註:
一:2015/02/01修改章程,變更委員選舉規則,管理人林國治任期未滿黯然下台,林瑞堂變老大。內情不是林國治說階段性任務完成,那麼簡單--。
2017/4/18得知 林瑞堂挪用公款,該會下台。再囂張也有下台的一天啦。
二:先前你假借外人林瑞堂設局,不讓林陳漳委員出席派下員大會,三年後你管理人任期未滿,被親侄林瑞堂幹掉,連委員也沒了,滋味如何,多保重。(有得必失、能捨才有得,)
三: 林國治管理人你不是向宗親們說要把法人辦出來給林陳漳看嗎?為何現在還沒送件就落跑。(早就看穿你們在耍派下員了)
四:今通過選舉方式變更,派下員少數之房份將變為配角,隨野心人士操控一切。大家認命!
五:會議記錄記載(今日選舉依章程第八條產生(該條款林瑞堂因私利再修改),林瑞堂你無賴、大騙子壞事做盡,是照章程嗎,你私自規定做票方式為何不記錄,沒有記錄之事項,都是牽涉到林瑞堂之陰謨,還為自身私利加註條文,記錄簽署人不明察也照簽,(會議記錄不是要現場簽署嗎,哪有會後補簽跟會議事實不同。總幹事林瑞堂還是不簽名,壞事做盡不敢負責,沒種,丟臉,假簽署人背書逃避責任,不要再亂搞本祭祀公業好嗎?選票你敢保留嗎?
2017/4/18得知 林瑞堂挪用公款,要跟祭祀公業法院見,(沒錯吧,早留伏筆。在此奉勸林瑞堂一夥人耍小聰明是毀了自己。)派下員就繼續看下去吧。
長房慶認公派下聲明:
一:此次由從不參加慶認公祭祖與掃墓、且自私自利、之林保鴻被串聯他房做票當上委員,其一 切行事沒資格代表長房。
二:林瑞堂還稱不能送件是受長房訴訟之累,鬼扯!那100年開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章程,簽同意書,由林國治當管理人申請法人登記。派下全員證明書也有,代書費也支付了,而後你做甚麼?大騙子不要自己貪,圖私利,一切過錯再推給長房。就看你能風光幾時,佛祖能救你嗎?
三:林瑞堂精心設計之選舉規則詐術,合法嗎?合乎公平正義嗎?耍詐!本人小時候放牛時大夥們玩的把戲,低俗!
四:因九牧公代表事件,林祺康你要告我林陳漳,我是怕上法院麻煩,但為了正義絕不會逃避。這一天等很久了,為了祭祀公業林象賢能永續經營,我講的現沒人懂,到法院訴訟攻防,一切就會攤在陽光下。最好!林祺康;林瑞堂你敢嗎?
五: 配當金本應於2014/12/05象賢公忌日發放,因2014/11/23日章程表決未過,不發,改2015/2/01日再次開派下員大會,需等開完會再發放,本日又借機改選管理人時間不過,不發,改用寄支票,告訴各位原因,是要用此配當金換各位之法人申請必用之文件,申辦法人(管理人同意書)。是不是用心機操控派下員。
註:配當金2015/03/06才收到。
六:今天有心人士即時配票,讓長房林祺華上,當委員?選前就放風聲要幹掉林祺華與林保春倆委員,我們本就覺悟通通讓他,有人開口閉口說別人因果與報應,說的人會一一應驗了吧。林國治;林瑞堂;林祺康──
2017 4月:設計賺了那麼多佣金與回扣,還是有人敗光,挪用公款。不支付應付賬款。
七:本次大會通過取消年費與配當金,感謝耆老宗親跟本人有同樣論述。
註:2016又要繳年費300元(期限2016/10/31),林祺康;林瑞堂不達目的不死心,時候到將詳細論述,含監察人林鏡堂。
註(一): 取至邱一峰律師
一、 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所謂平等選舉也就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竟採用財團選舉累計投票制的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讓少數比例的人靠派系結盟,以交換利益換票的方式壟斷大多數席次及團體全部資源,違反上開憲法規定及按比例選出代表之民主基本原則。
二、 民法第52條規定『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又『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其規範社團總會之決議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次查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 一權。』惟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竟違背母法而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 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規定一會員多權已抵觸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一人一權之規定,故依法律優越及 法律保留原則,應為無效。
註(二):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各位宗親派下員之福利與權利:
壹:本公業於祭祀公業林次聖─原始有會份,現註謹頂無用印,連象賢名稱都被改掉,林國治、林瑞堂知悉,有土地分配款、每年有配穀金、前年有分紅利,請問五房每位派下員有拿到錢嗎?你們該問問林國治?因長房慶認股份70年前被侵占,經訴訟2014/12/16新竹地院判決勝訴歸原告林祺平,上兩件是相同情況,象賢公之派下員也該瞭解,不是嗎?
貳:林氏六屋大族譜記載,九牧公資料遺失,改學田納入林家祠,現為祭祀公業財團法人,凡六屋派下林姓子孫都有權利申請獎學金,象賢公是創始會員之一,孫檀公派下象賢與象明各有代表,象明公代表人言明是祭祀公業林象明之代表,本象賢公之代表稱是私人權利,跟祭祀公業林象賢無關。該代表是終身職。象賢公之派下員也該瞭解、且知其一切福利吧!
結論:
一:今天之表決與選舉,跟法人未過補件無關,(要求林瑞堂提出補件公文提不出)是想用表決章程再次得到權位,獨享利益,設計圈選19人,有心者早就串連內定19人互選, 藉人民團體之惡法,並違法規定每人得每房勾兩人才是有效票,有人拿一大疊在勾,是拿門選舉方式,管理人監察人各一人同於委員互選,讓委員會成一言堂,本公業將開始沒落,先祖在哭泣。
二:管理人、委員等,第一次法人章程表決通過已規定清楚,且林瑞堂拍胸脯保證,該章程經過主管機關承辦員審核無問題,依法備案為據,再訂不同之條款─管理委員會章程,內規、內帳,是野心者違法之溫床,疊床架屋,是蒙混、欺騙派下員,林瑞堂他三年還不送法人登記,為自己私利、攬權一再修改章程,不送件,今再次修改章程表決,總攬一切之總幹事林瑞堂,任何文件只簽名記錄,會後又無人聯署確認簽字,林國治土地賣掉102年馬上改名林于森(60年改林于森─88年改林國治)他倆規避甚麼?我知!任期未滿,林瑞堂、林祺康提議修改委員選舉規則,此為主事者想永遠掌權圖私利之設計,要派下員背書,我們被騙還被笑傻瓜?醒醒吧!應該為自己權利與子孫留一點。這是我輩職責。
三:四年期約到,(年底才到期),委員選舉得照舊由各房自選三人,得遵先祖之意旨,原始六房會份相同,互不干涉內部,200餘年來相安無事。為何今要改?
現所有事件議決,都經派下員全體表決,利益分配也都按全體派下員均分,也公平正義合乎時代,不得再讓有野心人士,以公平為幌子,修改選舉規則,利用一言堂掌控一切,為所欲為!掏空資產、侵蝕派下員權益。讓先祖、後代子孫蒙羞。
四:年費是林瑞堂控制,恐嚇,玩弄派下權陷阱之一,我們取消年費,全體派下員每年還是能分得紅利5000元,直接匯入派下員帳戶,除非現金分掉,分掉就沒人會搶當管理人,派下員得認清,不給領是違法,盈餘是公業財產所得,歸每位派下員共有,不得假借年費與祭祀來威脅,那林國治不敢面對象賢公、不參加掃墓就可以,荒唐!時機到,不會讓派下員權利睡著!年費是詐術!龐氏騙局!
五:野心者圖利三部曲,今天最後一關,章程各位今天表決通過了,管理群得到權力且滅證成功,再享龐大利益,還好,現年費取消,就能保住各位之派下權,不會淪為有名無實,林瑞堂是大騙子,大家不信與我無關,而後有人再設計取消派下權伎倆,就無解,因大會現通過惡法,變相之無記名連記法。沒救!本房很多博士博,正好被林瑞堂利用圖利營私,對象賢公,長房已經盡力了,從此不再過問祭祀公業之事,但評論會寫。留做歷史後代鑑證。我自己有塊背山有湖之漂亮土地,長房金木公派下會自蓋公廳。
六:執事者凡事得依公平正義!
註:
一:2015/02/01修改章程,變更委員選舉規則,管理人林國治任期未滿黯然下台,林瑞堂變老大。內情不是林國治說階段性任務完成,那麼簡單--。
2017/4/18得知 林瑞堂挪用公款,該會下台。再囂張也有下台的一天啦。
二:先前你假借外人林瑞堂設局,不讓林陳漳委員出席派下員大會,三年後你管理人任期未滿,被親侄林瑞堂幹掉,連委員也沒了,滋味如何,多保重。(有得必失、能捨才有得,)
三: 林國治管理人你不是向宗親們說要把法人辦出來給林陳漳看嗎?為何現在還沒送件就落跑。(早就看穿你們在耍派下員了)
四:今通過選舉方式變更,派下員少數之房份將變為配角,隨野心人士操控一切。大家認命!
五:會議記錄記載(今日選舉依章程第八條產生(該條款林瑞堂因私利再修改),林瑞堂你無賴、大騙子壞事做盡,是照章程嗎,你私自規定做票方式為何不記錄,沒有記錄之事項,都是牽涉到林瑞堂之陰謨,還為自身私利加註條文,記錄簽署人不明察也照簽,(會議記錄不是要現場簽署嗎,哪有會後補簽跟會議事實不同。總幹事林瑞堂還是不簽名,壞事做盡不敢負責,沒種,丟臉,假簽署人背書逃避責任,不要再亂搞本祭祀公業好嗎?選票你敢保留嗎?
2017/4/18得知 林瑞堂挪用公款,要跟祭祀公業法院見,(沒錯吧,早留伏筆。在此奉勸林瑞堂一夥人耍小聰明是毀了自己。)派下員就繼續看下去吧。
長房慶認公派下聲明:
一:此次由從不參加慶認公祭祖與掃墓、且自私自利、之林保鴻被串聯他房做票當上委員,其一 切行事沒資格代表長房。
二:林瑞堂還稱不能送件是受長房訴訟之累,鬼扯!那100年開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章程,簽同意書,由林國治當管理人申請法人登記。派下全員證明書也有,代書費也支付了,而後你做甚麼?大騙子不要自己貪,圖私利,一切過錯再推給長房。就看你能風光幾時,佛祖能救你嗎?
三:林瑞堂精心設計之選舉規則詐術,合法嗎?合乎公平正義嗎?耍詐!本人小時候放牛時大夥們玩的把戲,低俗!
四:因九牧公代表事件,林祺康你要告我林陳漳,我是怕上法院麻煩,但為了正義絕不會逃避。這一天等很久了,為了祭祀公業林象賢能永續經營,我講的現沒人懂,到法院訴訟攻防,一切就會攤在陽光下。最好!林祺康;林瑞堂你敢嗎?
五: 配當金本應於2014/12/05象賢公忌日發放,因2014/11/23日章程表決未過,不發,改2015/2/01日再次開派下員大會,需等開完會再發放,本日又借機改選管理人時間不過,不發,改用寄支票,告訴各位原因,是要用此配當金換各位之法人申請必用之文件,申辦法人(管理人同意書)。是不是用心機操控派下員。
註:配當金2015/03/06才收到。
六:今天有心人士即時配票,讓長房林祺華上,當委員?選前就放風聲要幹掉林祺華與林保春倆委員,我們本就覺悟通通讓他,有人開口閉口說別人因果與報應,說的人會一一應驗了吧。林國治;林瑞堂;林祺康──
2017 4月:設計賺了那麼多佣金與回扣,還是有人敗光,挪用公款。不支付應付賬款。
七:本次大會通過取消年費與配當金,感謝耆老宗親跟本人有同樣論述。
註:2016又要繳年費300元(期限2016/10/31),林祺康;林瑞堂不達目的不死心,時候到將詳細論述,含監察人林鏡堂。
註(一): 取至邱一峰律師
一、 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所謂平等選舉也就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竟採用財團選舉累計投票制的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讓少數比例的人靠派系結盟,以交換利益換票的方式壟斷大多數席次及團體全部資源,違反上開憲法規定及按比例選出代表之民主基本原則。
二、 民法第52條規定『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又『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其規範社團總會之決議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次查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 一權。』惟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竟違背母法而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 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規定一會員多權已抵觸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一人一權之規定,故依法律優越及 法律保留原則,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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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祭祀公業林次聖派下權訴訟,原告慶訒會份勝訴
2014/12/16祭祀公業林次聖派下權訴訟,原告林祺平勝訴慶訒會員關係存在
林象賢之會份,同理現任管理人林國治(林于森) ,
得要回還祭祀公業林象賢,做不到、要不回,現任管理人林于森、
副管理人林祺康、總幹事林瑞堂下台後,
新任管理人以訴訟取回,歸林象賢每一位派下員,錯過時間,
更難取回,不談該公業財產最多,我輩也愧對先祖。
註(一):2015/2/1只有管理人下台, 無解。就讓五房去吵吧!
林瑞堂自私不說,
祭祀公業林次聖早就依公平公正編派下員共有世系表,
該份終究是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員的,時機到公佈資料。
註(二):2015/03/05元宵節於新瓦屋公廳上,
祭祀公業林象賢管理高層林祺康,
敢於祖先前說慶認派下權取回,沒天理。
告訴你,是天意。那就讓先祖去裁決,
歷史能證明。你們最大,法院判決都不算,
揚言勝訴還是不給與變更,鬼扯!沒知識!
(你無權決定他公業之事),不要腦羞成怒,騙你自己人好了。
凡事依公平正義經營你自己祭祀公業就好,
屆時必公佈你騙子三人幫,奪權、洗錢之伎倆,
不要騙、騙!要積福、福蔭子孫。
(否則如你說的沒天理就會印證在自己身上。)
不幫助自己公業派下員慶認也罷!
也不用參與、幫腔他公業運作。嚇唬不了人的!
慶認派下不是為了錢,是要正義。要人還先祖一個公道。
不像六房某耆老說一套做一套,
當天跟侄子要次聖公之派下權而大吵。
不用吵你本來就跟侄子共有的,現正在造冊送審。
(先前該耆老不懂,還指指點點大房之不是。)悲哀!
註(二): 祭祀公業林次聖創始會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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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判決主文(有興趣者來函索取)
林象賢之會份,同理現任管理人林國治(林于森) ,
得要回還祭祀公業林象賢,做不到、要不回,現任管理人林于森、
副管理人林祺康、總幹事林瑞堂下台後,
新任管理人以訴訟取回,歸林象賢每一位派下員,錯過時間,
更難取回,不談該公業財產最多,我輩也愧對先祖。
註(一):2015/2/1只有管理人下台, 無解。就讓五房去吵吧!
林瑞堂自私不說,
祭祀公業林次聖早就依公平公正編派下員共有世系表,
該份終究是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員的,時機到公佈資料。
註(二):2015/03/05元宵節於新瓦屋公廳上,
祭祀公業林象賢管理高層林祺康,
敢於祖先前說慶認派下權取回,沒天理。
告訴你,是天意。那就讓先祖去裁決,
歷史能證明。你們最大,法院判決都不算,
揚言勝訴還是不給與變更,鬼扯!沒知識!
(你無權決定他公業之事),不要腦羞成怒,騙你自己人好了。
凡事依公平正義經營你自己祭祀公業就好,
屆時必公佈你騙子三人幫,奪權、洗錢之伎倆,
不要騙、騙!要積福、福蔭子孫。
(否則如你說的沒天理就會印證在自己身上。)
不幫助自己公業派下員慶認也罷!
也不用參與、幫腔他公業運作。嚇唬不了人的!
慶認派下不是為了錢,是要正義。要人還先祖一個公道。
不像六房某耆老說一套做一套,
當天跟侄子要次聖公之派下權而大吵。
不用吵你本來就跟侄子共有的,現正在造冊送審。
(先前該耆老不懂,還指指點點大房之不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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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判決主文(有興趣者來函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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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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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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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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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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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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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訴 字 第 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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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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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被告林志鴻對被告祭祀公業林次聖
嘗之派下權及會員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林次聖嘗之派 下權及會員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宣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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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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