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1日 星期二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民事起訴狀

出於無奈,因管理人敷衍;自私,設計報復從中得利貪圖私利不盡職協調5月反覆,只好請法院裁決。讓無辜受害者與我祭祀公業,傷害減至最少。還我先祖德澤。不因少數貪圖私利者,損害我整體祭祀公業。
(三) :民事準備書狀(四)    第四次開庭


(一):民事起訴狀   (101年10月3日一庭)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5,195,200
     
















上列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爲請求給付分配款,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全體新台幣15,195,200,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程序事項
(一)   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擬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如下:lindalee@chenandlin.com
(二)   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民國(下同)991025經竹北市公所公告之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現員名冊(原證1),林金木派下之派下現員共有16人,即該名冊中編號116部分,然而編號8之林憲政已於日前過世,該名冊未及更新,目前由其子林聖傑、林聖翔列為派下現員,茲提出其戶籍謄本為證(附件1)。
二、           背景說明
(一)   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依991025竹北市公所公告之派下全員系統表(原證2)所載,有六房子孫。然而,此六大房中之各房,部分有絕嗣或喪失派下權等情,故在財產之分配上,乃是以實際現存並合法取得派下權者,方能受領,合先敘明。
(二)   緣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之派下員曾於100918日召開100年度第一屆第一次派下員大會,通過「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林象賢章程」(原證3),其中第34條第2項對處理祭祀公業財產及盈餘分配已有訂定;其後,於同年1030召開之100年度第二次派下員大會中,決議將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名下竹北永興段514515516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並將所得價金保留三分之ㄧ,其餘三分之二依上開章程之規定,以55%依房份,45%依人丁比例分配予派下現員(原證4)。
(三)   100127日,被告名下之系爭土地由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總價新台幣1,556,000,000元購得,並已將該款項匯入被告之指定帳戶。依前述(二)之分配方式,扣除稅金、其他應納款項及三分之ㄧ保留款後,尚有994,594,978元可供分配(原證5),而其中547,027,183元(即55%)為六大房依房份可得之分配款總額。
(四)   原告等人皆為金木公之派下子孫,屬六房之中長房慶認公派下。依原證2之系統表,長房慶認公有三子;其中長房繩魁公有四子,但二房其榮公、四房其山公皆已絕嗣,僅長房其裕公、三房其及公二人現存有派下;長房其裕公單傳雲步公;雲步公復又單傳金木公。故原告等人依金木公此房房份應受分配比例為1/36(算式:1/6 × 1/3 × 1/2 1/36),換算分配款即為15,195,200元(算式:547,027,183×1/3615,195,200)。
(五)   然而,被告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意圖以不正確之系統表發放分配款,影響原告等人所屬長房依房份可得之分配款,已經原告之ㄧ林保春於1012月寄發存證信函糾正在案(原證6);詎料被告之管理人竟以原告等人對分配款有爭議為由,而對該分配款加以扣留不發,實為失職且居心叵測,原告等人多次與被告之管理人協調未果,於無奈之下方提起本訴,請求被告依原證2之系統表發放分配款予原告全體。
三、           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自始僅有一份正確之系統表,自應依該份系統表發放分配款,詳如說明:
(一)   本件訴訟乃肇因於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出售名下系爭土地,雙方對房份分配款之分配依據有所爭議。原告向來主張,既然係出售祭祀公業林象賢之土地,自然應依該祭祀公業公告之派下現員名冊及系統表加以分配,且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林象賢管理籌備委員會亦於1001224日作成決議,認為可分配的人員為991025公告的所有派下現員(原證7),故以常理論之,在系統表的認定上,自應以同時公告之系統表(下稱99年公告系統表)為準,合先敘明。
(二)   且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於89年間即已公告備查,並於當時即編有<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全員組織規約、名冊、系統>乙份(原證8)(下稱89年系統表),該份資料係依據被告祭祀公業之祖譜編纂而成,已存在超過十餘年無人異議,被告之管理人亦曾為此89年系統表撰寫沿革誌,可見其自始即知此份系統表之正確性,故被告之管理人於99年申請繼承變更公告時,亦係依此份系統表為基礎加以申報,各方皆無異議,此份系統表方為被告祭祀公業唯一且正確之系統表,自應以此為分配款之依據。
四、           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之管理人,意圖以其他祭祀公業不正確之系統表魚目混珠,圖利特定人,心態可議且手段違法,明顯失職。若依被告管理人提出之系統表,將使原告全體之分配比例減半,並使礽茲公派下之訴外人等因此獲利七百餘萬元:
(一)   依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第17條之規定,管理人若認為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應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並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方可謂其已盡管理人之責。然而,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之管理人林國治,對被告處分祀產取得之財產,不依合法申報並公告之99年公告系統表分配;反而另以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管理委員會製作之系統表分配,明顯違反上開法令,而有背信之嫌。
(二)   查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管理人欲據以分配之系統表,乃係來自祭祀公業林賢明管理委員會印製,<慶祝孫檀公來台開基二五0週年紀念沿革誌>內附之各房世系一覽表(原證9),然而,祭祀公業林賢明與祭祀公業林象賢完全不同。事實上,此兩祭祀公業除各有獨立之祀產與派下系統表外,出售祀產加以分配者乃是本案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管理人為林國治;而製作原證9之世系一覽表者,乃是祭祀公業林賢明管理委員會,管理人為林祺康。邏輯上,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既有自己之系統表,又何必須以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系統表為據?且被告之管理人若認為系統表有誤,又為何不循合法管道更正?由此可證被告之管理人為圖利特定人,並違法削減原告等人分配款之心態已昭然若揭。
(三)   99年公告系統表,原告等人正確分配比例為房份總分配款之1/36。然而,若依被告祭祀公業管理人提出欲據以分配之系統表,在雲步公派下除金木公外,尚有礽幹存在,且有訴外人林祺璽過房於礽幹,而得一同分配雲步公派下可得分配款,此結果將使原告全體得分配之比例減為1/72,並使礽茲公派下之訴外人等將可因此不存在之過房而多得1/72之房份分配款,共七百餘萬元。
(四)   經查,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89年系統表與99年公告系統表內,皆無名為礽幹之人,亦查無此人之戶籍紀錄,訴外人林祺璽自稱過於其房下,卻無法提出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足見其自稱過房並非真實,然而被告之管理人卻基於圖利訴外人林祺璽之意圖,另以祭祀公業林賢明管理委員會編纂之錯誤系統表分配,依法自有未合。
五、           被告祭祀公業管理人欲將原證1之派下現員名冊與原證2之派下全員系統表割裂適用,實為大謬:
(一)   被告祭祀公業管理人可能係認為,既然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林象賢管理籌備委員會決議可分配的人員係如原證1所示之派下現員,故似乎可將派下現員名冊與同時公告之派下系統表脫鉤,藉以適用對其他派下員有利但不合法之系統表。
(二)   惟查,在習慣上,祭祀公業為避免各房派下員之各房順序混亂,故派下現員名冊之編號順序皆會對應系統表之房份順序編列,此作法亦可利於核對派下員於系統表之相對應位置,如此方能合於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派下全員系統表與派下現員名冊應一併申報並公告之立法意旨。由此可知,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林象賢管理籌備委員會決議用於分配如原證1之派下現員名冊,實應與同時公告如原證2之派下系統表相互對應,方可知派下員之所屬房份。
(三)   依原證2系統表之排序,雲步公派下之最後一員為原告林祺雙,於原證1之編號為16;而訴外人林祺璽於原證1之編號為25,故可知訴外人林祺璽在系統表上絕不可能係雲步公之派下。再者,依被告之管理人所提出,<慶祝孫檀公來台開基二五0週年紀念沿誌>所附之派下現員名冊(原證10),其中原告林祺雙之編號為15,若訴外人林祺璽亦為雲步公之派下,則編號應為16,但訴外人林祺璽於原證10之現員名冊編號卻為20,而1520之間乃係礽茲公派下,訴外人林保雄等四人,此亦足以證明被告管理人提出之系統表明顯有誤,實不足採,應依原證2之系統表分配方為正確。
六、           請求權基礎:
(一)   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曾召開總會為法人化訂定章程,雖目前尚未登記為法人,但該章程對內仍應有規範被告祭祀公業與派下員間之效力。上開章程第34條第2項規定,本祭祀公業法人財產及盈餘分配其中55%依房份平均分配,各派下現員應依房份比例分配處理之。
(二)   再者,依最高法院65 年度第 2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之見解,祭祀公業之祀產為派下員公同共有,故處分該祀產後,派下員亦得依其基於公同共有之權利請求分配。
(三)   另外,被告祭祀公業於100年度第二次派下員大會中,決議將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出售系爭土地之價金保留三分之ㄧ,其餘三分之二依章程以55%依房份,45%依人丁比例分配予派下現員。故原告全體基於規約、公同共有之權利及總會決議,對此房份分配款547,027,183元之1/36,即15,195,200元自有請求權。
七、           綜合上述,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林象賢應給付原告全體15,195,200元之事證明確,請依法速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俾維原告之合法權益,實感德便。
  證物
民事委任書正本乙份。
附件1
林聖傑、林聖翔之戶籍謄本乙份。
原證1
991025竹北市公所公告之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現員名冊影本乙份。
原證2
991025竹北市公所公告之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全員系統表影本乙份。
原證3
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林象賢章程乙份。
原證4
祭祀公業林象賢100年度第二次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乙份。
原證5
祭祀公業林象賢101年度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乙份。
原證6
1012月林保春致祭祀公業林象賢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原證7
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林象賢管理籌備委員會會議紀錄乙份。
原證8
祭祀公業林象賢89年發行之「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全員組織規約、名冊、系統」乙份。
原證9
祭祀公業林賢明管理委員會印製,<慶祝孫檀公來台開基二五0週年紀念沿革誌>內附之各房世系一覽表長房部分影本乙份。
原證10
祭祀公業林賢明管理委員會印製,<慶祝孫檀公來台開基二五0週年紀念沿革誌>內附之派下現員名冊長房部分影本乙份。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具 狀 人
   

















上列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2012年7月13日 星期五


1)五十九公嘗
五十九公是林姓開饒平始祖。此嘗會成立於清乾隆十四(1749),
由族內殷紳林先坤、林攜聲、林長盛等邀集同宗認股,共計39 股半。
分別在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三十八年(1773)、五十四年(1789
等年及道光十八年(1838)購買六張犁、十張犁、枋寮庄等地之田業,
54 羅列師,《大湖口的歷史人類學探討》,新竹,新竹縣文化局,2001,頁83
39作為饒平始祖根德五十九公、黃妣的蒸嘗。每年十一月冬至為祭典之
日,派下子孫以猪羊致祭,並曾推舉經理人,設立章程,立有會簿。
由於嘗會派下員貧富不一,曾有貧者將股份名義賣與其他派下子孫,亦
有歸於本嘗者。日據昭和十年(1935),五十九公嘗僅剩36 股半之額。
除了派下員的買賣之外,分家亦是股份轉換頻繁的重要因素。林家歷次
分家契約記載中,嘗會份資亦是其中一項。 

2)次聖公嘗
次聖公為饒平林姓之八世祖,次聖公嘗是六家所有嘗會財產最多
的一個,也是目前活動最受矚目的一個,六家林姓的總祠堂-林家
祠,原來就是以奉祀次聖公神主牌位為主,後來由於各方面的需求,
才將所有唐山祖及部分無自己公廳的來台祖及其派下,皆在此舉行春
秋祭祖。近年來,甚至以林家祠為據點,而擴大成立新竹縣之林姓宗
親會。
次聖公嘗於清乾隆年間組成,其發起人已不可考。只知乾隆五十
五年(1790)林先坤在六張犁庄購買第一筆土地,作為次聖公祭田。
此後,又陸續買六張犁庄、鹿場庄、枋寮庄、八張犁庄、九芎林庄等
多筆土地。每年農曆正月十五日舉行春秋祭祖,派下人奉獻猪羊牲禮
致祭。
次聖公主要是以衡山、孫檀、彭城、肇進四渡台祖之派下所組成。
其中肇進之派下員因於明治年間被控見納大租一案,將嘗會會份轉賣
他人或歸還嘗內,因而在昭和年間所立的新簿上,只找到衡山、孫檀、
55 莊英章,《家族與婚姻-台灣北部兩個閩客村落之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民
族學研究所,1994,頁117-118
40
彭城等三來台祖派下人員之名單。由於次聖公財力龐大,曾於光緒八
年(1882)建祠堂,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改建成現況。民國四十
年(1951),管理人林祺熾主持翻修正堂,而九牧公祭祀公業也因資
料散失,而改為學田,一併納入林家祠,凡「六屋」派下之林姓子孫
皆有權利申請獎學金56

3)觀吾公
觀吾公嘗分為老班、新班。原為祭祀十世祖觀吾公而設,招募股
16 股,設祀田。首先在枋寮買一處田地,即今新埔鎮枋寮段下枋
寮小段,共12 筆土地。每年收益除祭祀外,剩餘照股份分配。例祭
定期於每年農曆十月十五日,即觀吾公忌辰,在林家祠舉行,以猪羊
祭,行三牲禮,祭畢分配祚肉。同時並開派下員大會,報告收支情況,
分配剩餘租谷等,會後並聚餐。
原派下人皆為老屋林氏後裔。後因要購買枋寮田之賀金不足,遂
再另外招股,成立一班,乃以先前成立者稱之為老班,而後來成立者
稱之為新班。新班後又買鹿場庄田業,每年十一月三日觀吾媽詹氏忌
辰冬行例祭。而觀吾公(老班)每年分谷二石給觀吾媽(即新班)57

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

清廉,比政權更重要!

(清廉,比政權更重要!)

林益世人已進了看守所,何時能出來?我不樂觀。他人生最美好的時刻竟然在半個月之內結束,無數人對他嘲弄,但也無數人為他傷感。有些話,我說得太慢了。

以前常跟林益世比胖。坦白講,我輸。前一陣子,他啣命減肥,減很多。但一比,我不減也還是輸。閩南話講:「大顆不離呆,嘸呆狀元才。」我說,不要減了,你一定是狀元才。結果,我又輸。

益 世,原來你是呆。真呆。你一定記得我自己發明的冷笑話:「立法院誰最賤?」答案是:林益世。「為什麼?」因為大家都一天到晚都說有「靈異事件(林益世 賤)」。這下好,我連這個又冷又好笑的獨門笑話都不能講了。你和洪秀柱的「鐵獅玉玲瓏」大概也是絕響了。我覺得,我是你貪污的直接受害者。
最近,老有人問我:「跟林益世熟不熟?」坦白講,這問題對我向來尷尬。我一直覺得:「熟」是個不確定性很高的概念。我一直試著用「點牛排」的觀念宣導:人 際關係,最好能講清楚「幾分熟」。三分,算生。五分,還見血。七分,滑嫩可入口。本來,我覺得,我跟林益世,大概三、五分吧。但看著這幾天,這麼多人,冷 嘲熱諷也就算了,還落井下石,我不切割。我來裝熟好了。我跟林益世,是朋友。

熟朋友大概都知道,其實我宅。朋友聚會,我很少到。禮尚往 來?我天殘。就是不會。反正,君子之交。偶爾,會有幾個講得上私話的政界朋友,我常說:我挺朋友,不挺貪污。「那朋友貪污怎麼辦?」但沒想到,益世,竟然 是你。你讓我陷在無言裡。其實,你讓多少人陷在無言裡。那不是因為藍綠政治而傷心。許多人的哽咽、傷感,是因為那種跟林益世的三、五分,甚至七分、九份 熟。不信。都不信。「林益世你知道嗎?」到你認罪前,多少人打死都不信。而今,欲哭已無淚,欲辯已無言。「你呆,大家比你更呆。」因為不相信你會貪污,我 被消遣。我活該。

益世,你竟然犯下政治人物不可原諒的過犯。貪污天天有,但「沒想到會輪到你」。不少朋友講到林益世,語無倫次。直罵:這死胖子,笨成這樣,「平常你不是連瓶酒都不肯收?」結果,這樣就著了人家的道兒。忍不住,跟著愛佳「罵」:「這死胖子。笨死了。」這下,真死了。
 我說半個月,因為,半個月前,也不過半個月前,和家人及朋友一家去高雄親子旅遊。當孩子王。我多年不曾到高雄。難得來一回,林益世,和彭愛佳來一起吃晚 飯。真好。家庭聚會,半桌孩子吵,半桌大人閒話家常,沒一分鐘政治,真好。益世,今天我有點晃神,是因為我實在驚訝當時竟然一點都沒有感覺到風暴已經在你 們夫妻倆身後。坦白講,你和愛佳,什麼高官秘書長?什麼知名女主播?在我眼裡,真不過尋常的小夫妻。結果,半個月後,我竟然從電視上,看著你如此狠狽進了 看守所。當下的你,一定,一定,非常想就這樣尋常下去吧?

我知道你和愛佳正努力求子。我看得出你們「得一子而後知足」的熱切心情。我們都 以為,不久就會聽到你的好消息。你一定會是第一個在任內當爸爸的秘書長。因為,對行政院秘書長這個位子,林益世實在還太年輕了。記憶中的秘書長,都是老 臣。像王章清、像王昭明、李厚高、徐立德…。這些都是有名的「輔臣」,謀國之人。林益世年輕,結果,他謀己。

我老了。也沒從政企圖。可是,我真是討厭聽到那種「少年得志大不幸」,倚老賣老的濫評。但因為林益世這樣貪到不避天日,才讓政客、名嘴們可以如此嘲弄青春。

益 世,你真是不可原諒。你政治生命已經結束,但是,多少朋友,用對政治人物不常見的「信任」殉葬。益世,你可以不必理那些幸災樂禍的政客、名嘴在傷口灑重 鹽,更不必在意那些在看守所前等著嘲弄你的人群,那不過是台灣慣見的「政治失心瘋」。但是,你得想想,好好想想,在看不見的媒體之後,許多因你而來的傷 感、傷害,不是什麼「重創馬英九形象」、「打亂大高雄布局」,而是,你重傷了大家、這些年、好不容易、重建的,對「清廉」的期待和信任。

我 再怎麼宅,也不會天真到以為貪污會像天花、瘧疾一樣,從台灣絕跡。但是,益世,你的蠢,你的呆,你的貪,你那個我沒看過藉勢藉端、惡形惡狀的索賄嘴臉,讓 大家傻傻的驚覺:原來,貪污還這麼近。可惡。益世。真的可惡。我是藍軍。但是,失去政權沒什麼大不了,因為你,大家失去的,是勇氣,是往改革、清廉之路繼 續走下去的勇氣。益世,失去勇氣,就叫氣餒。你曾經奉獻,也賴以寄命的這個黨,現在,已經氣餒。

益世,你真的「一刀斃命」了。司法的活路還有,但政治,沒了。在藍軍裡,尤其。在藍軍,敢貪,就要敢孤單。不會有人打著各種鬼都不信的旗號聲援你,更不會 有人昧著良心宣稱你無罪,要特赦,要保外就醫。益世,你想都不必想。用一個三、五分熟的朋友立場,我建議你只要想一件事。

益世,請勇敢面 對司法。不要保留。好好招。如果還有沒招的,好好招。讓大家此刻只要有一點點懷疑的,都有答案。別跟「阿扁們」比,你畢竟認了罪。但認完了嗎?那些錢,真 的是你一個人吃了,還是有一個雨露均霑的共犯結構?層級有多高?範圍有多大?這種事,真的,就算動搖「馬」本、動搖「黨」本、動搖「國」本,動到地球、宇 宙會毀滅,我都想知道。只要誠實、勇敢面對司法,等這一切結束,如果你願意,我一定願意,大家也都會願意,和你當更熟的朋友。

這裡頭,也許有一個局,也許有一個陰謀,但是,不重要。我也不會去想。去談。重點是:你貪污了。我不會讓「馬王心結」、「藍綠惡鬥」這種口水文章混淆了「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賄、索賄」的事實。益世,你貪污了。
人都會犯錯。進看守所的路只有一條。但出來,路還是很多。只要認了罪、招了供、受了懲,你還年輕,人生還長。這段日子結束,如果你願意,我們再一起「挺朋友,不挺貪污」。





2012年7月1日 星期日

王文洋「回憶王月蘭」全文如下:
我和我的家人謹以悲慟的心情宣佈,我們的「大媽」王月蘭逝世,終年93歲。她既善良又慷慨,對我們的人生有著許多深遠的影響。她以身作則地教導我們何謂無私的愛、施恩不圖報,又令我們明白到家庭、和睦相處和愛的真義。
她不但觸動了我們的心靈,也觸動了所有與她接觸的人的心靈。她的逝世,使我們若有所失。我們會像紀念父親一樣紀念她,並將承繼她的遺志,全心全意幫助他人,以紀念她的不凡的一生。
正如西方諺語所云:「一百個男人能夠建設營地,但是只有女人才能成家。」有了大媽,才成就了我們的家。
王月蘭本姓郭,1919年出生。她父親是中醫,她在家中排行第三,有兄姐各一。她於1935年與我父親王永慶結婚,直至父親在2008年逝世時,她一直是他唯一的合法妻子。
雖然王月蘭無法生育,但她在我們的家庭及我們人生中都是舉足輕重。她和我的爺爺王長庚及我的母親楊嬌關係特別密切,並視我的母親為家人,把她接到自己家中。我們都在同一棟房子中生活,我的父親和大媽就是家長。她將我養育成人,並待我視如己出。
大媽自從與父親結婚後,就協助他建立企業王國,為父親的商業成就作出了重大貢獻。王月蘭和我的母親經常為父親的員工做飯,激勵士氣。父親在家請客時,她們也不遺餘力地為客人張羅美食。她這樣做,全是出於對父親的熱愛和忠誠。

在她的晚年,我們角色逆轉。隨著大媽年紀老邁,健康開始惡化,大媽不能再照顧我,而是我得以照顧大媽。這樣做不僅是我的責任,也是我的榮耀:照顧這個曾經照顧過我、我父親、我的家人和許多其他人的非凡女性。
王月蘭也是一位品德高尚、勇敢的女性。她為我和我的兄弟姐妹、其他家人及全體臺灣民眾樹立了光輝的榜樣。因此,我們以她的名義,設立了一個慈善組織:這是對於這樣一位傑出的女性表示敬意的最佳方式。
雖然我們對王月蘭的逝世感到萬分悲痛,但我們將繼續讚頌她非凡的人生。我們會永遠懷念大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