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民事起訴狀 --第五庭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本次開庭見解:(102年04月18日)
一:1、總幹事林瑞堂你不是自認讀很多書嗎?很行嗎?管理人把你當寶?於庭上口吃答非所問,顛三倒四,你是圓不了謊的。法官已經將其他祭祀公業250周年延革誌與本房公告世系表區隔很清楚,(註一),法官是要你再確認本件訴訟分配款依據(過房書、戶口謄本、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法官是有意幫你,你腦筋轉不過來,(你的原意是過房要過房書-----,分配款依據是其他祭祀公業250周年延革誌,)如此你會死得很慘!你心裡有數!不論如何解釋,不損原告權利。就此原告會提出更詳細書狀,不要自我麻痺而規避事實,後續會讓你更緊張。

2、總幹事你於庭上還提出,原告也非林家子孫,此舉被法官制止二次,你不懂祭祀公業條例與民法,不配任總幹事,只圖變賣祖產貪私利,洗錢,且手法惡劣、笨拙,行為受派下員唾棄。我新瓦屋祭祀公業林象賢之不幸!到目前還昧著良心袒護監察人林保鴻,被林保鴻耍!你們內部必有不可告人之勾當。如此汙辱原告,林瑞堂惡劣行為,不會世代相傳嗎擁有主權之公廳還無法實現祖公們必會獎賞你

3、總幹事你先前說向主管機關公告無效,內規有效,今天又強調規約無效,要開大會通過才有效,再說章程大會通過先前你也說無效,語無倫次,那你管理人、總幹事也是無效,法官點出86年所編規約、名冊、世系表是林國治任管理人所編,現任土地分配管理人也是林國治,總幹事你懂嗎?請你提出合理書狀,不要胡鬧。若是千方百計設局,只因原告反對你賣土地圖利,讓原告領不到分配款而自爽 ?總幹事必自斃!
 
二:參加人委任律師放話有不可告人之書狀不提出,提出有損親情,我看你是沒寫書狀,訴訟手段而已,嚇唬不了原告的,不怕搬石頭砸自己腳?原告歡迎你提出,講明白!管理人林國治;總幹事林瑞堂;監察人林保鴻等,你們是沒資格跟林陳漳等,談人格修養,宗族情誼。現在開始,繼續訴訟,林國治;林瑞堂你的不法之事必會一一浮出,你們逼的勿怪,不要再胡扯。原告證據齊全,會見機提出。要本祭祀公業之永續經營,有必要讓各派下員瞭解內幕。具傳言眾多派下員,待本判決後將聯合一起動作。

三:總幹事為達某目的(洗錢),不是要置林陳漳於死地嗎?現在才第五庭就說參加人要讓,雙方和解,這是你委任律師的訴訟手段而已,一再用和解技倆欺騙原告,再說:你說反了,原告依法依情依理訴求,本就禮讓參加人該房,現也就是回到原告起訴前之訴求,只要合理條件,還原告一個理、面子,庭外和解不難。被告你盤算自身後果再談。原告會很小心的來迎接被告技倆!再說總幹事林瑞堂一切過錯是你預謀,目前還揚言被告沒事一定勝訴。那和解應該是沒必要,又能藉機於庭上胡說,想博得庭上同情?可滿足林瑞堂你私慾?能達到你為所欲為之目的?且說法官一再幫被告委任律師修改答辯筆錄,林瑞堂你還自信沒事?騙騙管理人與自己吧!----做白日夢!再鐵齒就接刑事吧!管理人不懂祭祀公業條例且不遵循自訂規約,循私,引狼入室,狼狽為奸本祭祀公業之悲哀!

註:2015/2/1法人未送, 管理人林國治任期未滿下台,林瑞堂變大。何苦!

四:總幹事林瑞堂一開始你就叫原告、律師靠邊站,那現在為何要放軟、和解?我們腳還沒站酸!老人家常說:吃幾顆黃豆、就想上西天?目中無人!總幹事林瑞堂你認得幾個ㄅㄆㄇ與ABC,會拿麥克風就自認了不起,笑掉大牙,比你強的多如過江之鯽。再說謀事者首重誠信。公平正義。

註一:法官駁斥你答辯,林賢明250周年沿革誌本房公告世系表,再說總幹事會議記錄記載沿革誌為林陳漳所編,尊重長房因此用250周年沿革誌世系表發放房份分配款,長房沒那麼偉大?預設計林陳漳是真!會議記錄都是總幹事一人會後補寫,如此行為是欺騙派下員更是違法,為了掩飾惡行,跟會議事不符,還如此記載,總幹事頭腦有問題,邏輯不通,是林瑞堂預謀圖利他人、貪私利、徇私坑殺異己,不是一般人能想、敢做的笨事,因此你要聯合林祺康等人其他祭祀公業250周年沿革誌扣住林陳漳,現在難啊!也早就跟你們說過,難啊!繼續纏鬥下去,林瑞堂你會害死為了賣土地預先綁約之同黨,你與管理人群體預之罪行必受法律制裁,管理人總幹事每月有領錢,其他貪得更多-----,於庭上還昧著良心,表明做白工沒拿錢,鬼都不信沿革誌管理人林祺康獨自一手包辦完成,毫無內容,還胡說八道為林陳漳所編,總幹事設局好事享盡,自認天衣無縫出事都是別人的錯?騙騙派下員可以,法庭講證據,不是你說就算。原告相信法官不會像總幹事林瑞堂沒有知識。
天公疼好人,失去的不會真的失去,強求的未必會真的握有。
註: 總幹事林瑞堂2017祭祀公業營建就挪用公款。(先前林瑞堂親口說本公業財產會被吃掉,原來她耍鬼計進入核心,就是要貪公業財產,早就提醒派下員,先前大家被騙不信我,現在印證了,公業損失。)
註(二):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和解書
第四次開庭
第三次開庭
第二次開庭
平凡與不平凡的一天 


民事準備書()狀    (102年04月18日第五次開庭)

股別:倫股

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

原 告
增等17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新竹市中山路402518樓之8
電話:0955145285
被 告
祭祀公業林象賢
管理人:林國治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077樓之7
電話:(035269261
參 加 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資源街20245
代 理 人
銓 律師
設新竹市大同路152

爲給付分配款事件,遵諭提出準備書狀事:

壹、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認定應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

一、  按祭祀公業條例前於民國(以下同) 96 12 12 日公布,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二、  而如101年度審重訴字64號卷內,新竹縣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之函覆所示,被告祭祀公業前於88年間即已申請派下全員證明書,並獲核發,故被告祭祀公業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認定,應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

貳、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第4條規定:本公業派下員資格以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之。」,故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派下

一、  查依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第4條規定:本公業派下員資格以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之。如無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其收養之養子、或其女招贅所生之婚生子冠林姓者,同具派下員資格。但如有出嗣或從他性者,視同自動放棄派下員資格。」。

二、  而依原證11及參加人附件二之戶籍資料可以證明,礽幹公並非雲步公直系血親卑親屬,礽幹公根本姓劉(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故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派下,此並有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可以證明。

參、被告祭祀公業規約並無過房相關規定,依被告祭祀公業之習慣,「過房子屬於過房之房份,本生該房則不再隸屬」,而過房「應提供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證明,或取得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是參加人林祺璽並未過房礽幹公

一、  查如原證12之被告祭祀公業規約所示,該規約中並無關過房之相關規定,惟被告祭祀公業有過房之習慣,依原證5之被告祭祀公業101年度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第2頁,玖、派下系統房份比例說明:「一、原則:絕嗣者不計算房份比例、過房子屬於過房之房份,本生該房則不再隸屬、過房應提供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證明,或取得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即可。」。

二、  是依被告祭祀公業之習慣,固然「過房子屬於過房之房份,本生該房則不再隸屬」,惟過房「應提供戶籍登記或過房書證明,或取得該房利害關係人認可」,上開會議紀錄並有被告祭祀公業管理人、總幹事、委任律師之簽名、用印。

三、  而本件參加人林祺璽其戶籍資料並無過房之記載,亦無過房書可以證明,又未經利害關係人即原告等一致認可,且依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亦可以證明並無過房之事實。(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

肆、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一、  陳報證人林陳漳地址為:新竹市西大路205號。

二、  如原告準備書()狀第4頁所述,本件被告祭祀公業管理人,固然主張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與史實不服,然而本件被告管理籌備委員會仍然有依該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發放部分分配款,本件實係被告管理人、管理籌備委員會為使礽茲公派下之訴外人即被告管理籌備委員會監察人林保鴻多獲分配七百餘萬元,而恣意任為。為證明上情,爰請  鈞院惠予命被告提出本件土地出售發放派下員分配款之名冊帳本或紀錄、付款憑證、收據、銀行往來資料等相關資料以供原告核對。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2416

具 狀 人
即 原 告
增等17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民事起訴狀--第四庭

                祭祀公業林象賢祖產出售分配瑕疵第四次開庭見解

一;開四次庭被告還是要求庭上讓原告撤案,提不出證據反駁。至目前該縮手的難道不是被告嗎?被告總幹事還強行於法庭胡扯,必將挾住自己脖子,原告會很認真,一項一項提出你不法證據。管理人你聽信總幹事:說原告告錯人。這你應該很高興,不必再三的告訴原告,法官都不理這點,你繼續去跟各派下員洗腦吧,既然不懂棄車保帥,原告必定奉陪到底。原告盡大房責任,只想保有本祭祀公業被設局變賣,先祖剩下資產。不讓居心叵測之人欺負善良派下員。

 二; 被告與參加人毫無邏輯的提出血緣認定,是監察人林保鴻鬼計(不如就關係人本房林保鴻與林陳漳一起鑑定,不要牽涉他房林鏡堂,無聊)總幹事你不是書讀很高嗎?如此血緣鑑定‧笑掉大牙,請詳讀祭祀公業條例與本祭祀公業規約與章程;民法,關於派下權資格,多瞭解DNA血緣鑑定之方法與作用,對本案之效果。不要瞎扯。法官都不理你。

三;請參加人等監察人林保鴻 用點心提出合理證據,不要拿造假一歲骨灰罐;生活照片,不要貪錢胡搞,讓人看笑話。老人家常說:沒常識。

四:現真正瞭解本房家務事與淵源,是本房長者林祺獅,小輩林保鴻你貪,你心虛不敢去諮詢他老人家。想用監察人身份圖利。先祖是不會原諒你!再說林保鴻無資格;無能力任監察人。你不怕被先祖敲頭。
 
五:4月3日管理人告知參加人要名份不要錢,要求原告撤案,這是你的鬼計,手法太粗糙,我們不會中計,也沒人會相信你管理人所講的話,先前不顧後果,袒護監察人,我們告之管理人你如何解決,不理,還要借機坑殺人,現案子在審理中,就由法院裁決,最公平。我們也不是為錢,只講一個理字,被欺負不反擊,將被先祖恥笑。

六:管理人;總幹事;監察人林保鴻:你不能為一己之私利,而將本祭祀公業搞亂,現後果自負,原告尊重司法。
  
 註: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繼續
和解書
第五次開庭
第三次開庭
第二次開庭

(四):民事準備書(四)狀    (102年03月22日第四次開庭)


民事準備書()
股別:倫股
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9
原 告
增等17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416
電話:(035232826
被 告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077樓之7
電話:(035269261
參 加 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資源街20245
代 理 人
銓 律師
設新竹市大同路152
爲便利 鈞院審理本件,爰整理先前兩造主張暨證據出處,續提出準備書狀事:
壹、本件雙方攻擊防禦方法之整理
事項
原告之主張暨證據出處
被告之答辯
對於被告答辯之駁斥
請求權基礎
原告得本於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之身分及祭祀公業林象賢」派下員大會之決議,請求祭祀公業林象賢」給付分配款(詳原告101730日起訴狀第6頁、101103日準備書狀第2頁暨附件3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字第153號判決意旨)
被告管理人稱「並非否認原告有受領土地出售價款之權利」(詳被告101111日爭點整理狀第4頁第2行以下),顯然並未否定原告受領系爭分配款之請求權。

本件爭點1-雲步公之派下為金木一房或金木及礽幹二房?
依原證11及參加人附件二之戶籍資料可以證明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派下,此並有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可以證明(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
被告管理人稱派下全員證明書中自己製作之派下全員系統表,與史實不符,而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則與史實相符,並稱因主管機關要求所有的派下員都要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方才得辦理申報作業,因而製作不實資料向竹北市公所申報
被告管理人所之答辯自相矛盾且與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 0980720334 號函暨原證16不符,顯然說謊。(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1112頁)
本件爭點2-林祺璽是否有過房礽幹公為嗣?
參加人林祺璽並未過房礽幹公,其戶籍資料並無過房之記載,亦無過房書可以證明,又未經利害關係人即原告等一致認可,且依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可以證明並無過房之事實。(詳原告101119日準備書()狀第914頁、1011224日準備書()狀)
被告管理人、參加人稱,雖有過房書但已燒毀,且被告祭祀公業其他房,亦有雖有過房之事實,但無過房書或戶籍資料可以證明之情形。
1.  被告管理人及參加人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過房之事實。
2.  縱若有所謂被告祭祀公業其他房雖有過房之事實,但無過房書或戶籍資料之情形,則可能係其他房之利害關係人無異議,否則,顯見被告管理人之違法失職。
本件爭點3-林金木乙房應受分配價款比例究為何?原告訴請被告依照派下員大會決議給付15,195,200元,有無理由?
依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正確房份,就依房份發放之系爭分配款,原告等應受分配價款之比例為全部之1/36,被告祭祀公業並應依1001030日第2次派下原大會決議給付。
被告管理人、管理籌備委員會自行決議以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所示之房份分配系爭分配款,主張原告等應受分配價款之比例為全部之1/72

縱若依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所示之房份分配系爭分配款,則原告等可取得全部房份款之2/45,原告一部請求全部房份款之1/36,仍屬有據。(詳原告1011224日準備書()狀第4頁)
貳、另查,本件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與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所示之房份,就礽滋公派下之記載亦有不同,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記載,礽滋公派下有養子林利謀、林田三,此二人派下尚有林林維、林輝權、林政新、林林煥等四人,惟此卻為依其他」祭祀公業林賢明之各房系世一覽表所無,然而本件被告祭祀公業仍然發放林林維、林輝權、林政新、林林煥等四人之分配款,顯然竹北市公所1011116日函文暨附件之派下全員證明書所示之房份並非與史實不服,本件實係被告管理人、管理籌備委員會為使礽茲公派下之訴外人即被告管理籌備委員會監察人林保鴻多獲分配七百餘萬元,而恣意任為,請 鈞院明鑒。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2319
具 狀 人
即 原 告
增等17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民事陳述意見狀
股別:清股
案號:101年度審重訴字第64
原 告
增等17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416
電話:(035232826
被 告
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設新竹市中正路1077樓之7
電話:(035269261
參 加 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資源街20245
代 理 人
銓 律師
設新竹市大同路152
爲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依法提出陳述意見狀事:
一、查參加人前提出聲請鑑定狀,無非係主張:
(一)    為證明金木公、礽滋公、礽幹公皆為同母所生,而聲請鑑定原告林祺獅與參加人間之血緣關係。
(二)    為證明參加人、原告等17人是否具有林家血緣,而聲請鑑定原告林祺獅、參加人與訴外人林鏡堂間之血緣關係。
二、惟查:
(一)    上訴人係主張礽滋公、礽幹公並非雲步公所生,而係雲步公配偶林劉氏詞所私生,此可由參加人附件二所示,礽滋公出生已在雲步公仙逝2年餘後可證,參加人錯誤闡述原告主張,而要求鑑定顯屬無據,進而,礽滋公、礽幹公既非雲步公所生,即非雲步公派下,應予說明。
(二)    至於,參加人又聲請鑑定其與林祺獅、林鏡堂間之血緣關係,然而本件之爭點在於礽幹公是否為雲步公派下,參加人有無過房予礽幹公,顯然與礽滋公所生之參加人是否具有林家血緣無關,且縱若得以證明礽滋公所生之參加人具有林家血緣,然而如何能證明礽滋公為雲步公所生,再進一步證明,後於礽滋公出生之礽幹公亦為雲步公所生,更遑論證明參加人過房予礽幹公一事,參加人提出聲請鑑定狀顯然僅係為模糊焦點,刻意拖延訴訟程序之進行,為此竟主張血緣鑑定此一嚴重侵害當事人隱私之聲請調查證據手段,卻未能說明待證事實與本件訴訟之關聯,自無鑑定之必要。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21
具 狀 人
即 原 告
增等17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