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祭祀公業林象賢出售祖產分配瑕疵--------和解書


        

    祭祀公業林象賢出售祖產分配瑕疵 523日雙方和解,原告獲全勝

和解感言:原告未滿30歲年輕黃泓勝律師對被告資深二位律師,獲得全勝,原告感謝黃律師認真敬業,隨時與原告深入溝通,對本訴訟要件瞭解透徹,攻防有序,依理訴求權利,獲勝要件。本案件公佈,是要告訴派下員宗親,不要讓自己權利被剝奪,對管理人總幹事等為了洗錢而胡搞有所警惕!歷史事實留後代,得保護我們淵源流長之祭祀公業。

一:經過第五次調查庭被告當庭提出和解 ,同意系爭分配款依原告起訴書請求金額給付,法官給予二個月庭外和解。原告內部溝通協調,並請示先祖,同意和解,523日原告和解書要求如下:
 

二:此和解書依據,經五次開庭雙方攻防辯論與準備書狀,法官要求被告確認分配之依據而定。此附件長房分配名冊為管理人依上述而訂,獨缺養子,被告故意不列印,和解書內容都是總幹事寫的會議記錄,但被告不敢簽此和解書,原告依據,取得起訴書請求之金額並(含人丁部份)17張支票,原告簽收據代替和解書,同意撤案,原告依法依情依理取回應得之金額,被扣壓之一年利息捐獻祭祀公業,如法院判決時能爭取到之5%利息(50萬至70萬)也一併放棄,管理人確認自己失職違法急需和解,只想不留證據,無妨,現公佈讓大家瞭解真相,不讓總幹事再胡說八道,一切責任推給林陳漳,對管理人總幹事不法之事,暫時放下,而後見機行事,目前不曝光,放虎歸山,由先祖公定奪。眾人質疑其惡行對其良心的譴責;將折磨他一輩子!加倍奉還!留後代做見證。
 

三:先前大會有人急著想分錢,也有可能是管理人打手,長房,應說長房胡鬧。管理人請律師出席大會,只是用來唬人、欺騙、欺負派下員,總幹事利用人性弱點設計陷害,圖利一干人,不依法編冊審核,任由他胡搞操縱,老實未當委員之老一輩派下員吃虧,因還有很多過房而未登錄他人祭祀公業250周年世系表內,委員監察人不用過房書戶籍登記算,其他派下員不算,只有總幹事才能違法認定,現在請認清,林陳漳是要求一切依法依情依理來分配,起碼如和解書約定,不能黑箱作業,圖利他人與自己,藉機洗錢。也有人奉勸不要跟總幹事鬥會輸,現在不是我贏了嗎,邪不勝正,欺人者必自斃!祖公幫我,也就是說我懂得多一點加上誠信。再說林瑞堂沒能力沒資格當總幹事,到目前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還不送出,讓主管機關審核,只是貪。計劃洗錢還未滿足,一切不受約束,證據:管理人於法庭上兩手一攤,說管理人只負責主持會議,其他跟我無關,法人未登記完成,章程、規約、會議記錄無效,總幹事還有很多把柄在我這,希望他好自為之。

註:2014/11/23派下員大會總幹事於大會言明,法 人登記要送,無法人主管機關約束,不然財產會被搞掉,見證先前我說的沒錯,現在不是林瑞堂做賊喊捉賊嗎,他的下一步就是祭祀公業一切文件、帳冊不交祭祀公業法人,自認聰明,案例,祭祀公業次聖公管理人於訴訟中,兩手一攤,上任管理人資料未移交,一切不知道,有一案2014/12/02將辯論終結,判決書下來必公佈出來,讓眾人參考。祭祀公業林象賢於次聖公祭祀公業之股份也有同樣問題。
 

四:林保鑫523日還跟管理人林國治說:拿到錢不會好。請問林國治你聽了一定起雞皮疙瘩,林保鑫是在詛咒本祭祀公業一干不法取得私利者。原告依法依情依理取得,檢舉不法,照顧大家,你愈說原告會愈旺。你詛咒將折損自己。至於本堂伯林祺璽,原告是要幫他,但狗咬呂洞賓不識好人心,且不讓自己兒子知道分配款之事,被林保鴻操縱,現被親侄林保鴻侵占少拿二佰多萬。按本房祖規依法依情依理,林保鴻不對,貪!若照林保鴻現在分配,原告能分配更多。林保鴻監察人知法犯法,鬥不過林陳漳,連親叔都不放過,真是不肖子!罪過推給別人,還敢說拿到錢不會好詛咒自己,本房先祖必會公平定奪。
 

五:管理人與總幹事是在假合法洗錢,到目前各位派下員應該認清了吧!要保存本祭祀公業剩餘資產,本人建議派下員要採取不合作主義,不得讓其藉機買賣任何資產,待下任明主出現-(難啊)-再做審慎經營本資產含興建祠堂公廳。(第二次4億現金分配是無奈,但這是派下員對的選項,因總幹事事先在設局,資產慢慢被洗掉不如派下員都分到錢。)
 

六:總幹事提出之和解書,(非公文書寫法),是要原告替他背書,掩飾其失職之惡行,白癡也不會簽。簽了你又能隨時伪造文書。總幹事你知乎,先前我們將計就計,引君入甕,總幹事還自我得意忘形,目中無人,目無法紀,原告收集證據,此次訴訟還沒用上啊,現放虎歸山,終究壞事必原形畢露,也會狗咬狗滿嘴毛,最後由祖公定奪,好自為之!起訴時有委員說,原告贏了,管理委員等得辭退,因此有委員盡全力對付林陳漳,現相關人等敢實現嗎?我已放下和解,你可以此做藉口,打死不退,說明點你們不敢退,退下怕罪行曝光,你們如何與我無關,我們追求誠信,公正,永續經營之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各位宗親努力吧!

七:原告長房17人6月2日於上午9時至新竹城隍廟向城隍爺祭拜--酬謝與敬告訴訟結果;10時至竹北新瓦屋忠孝堂公廳祭拜祖先,答謝先祖庇蔭,敬告本次變賣祖產始末,原告圓滿結尾。(2013/06/03)

八:6月12日端午節祭祖,監察人林保鴻還在祠堂上說:拿到錢不會好。祖公們看得很清楚,一切都是管理人林國治總幹事林瑞堂監察人林保鴻胡搞所造成,詛咒自己一干人,我們就等著看,詛咒實現結果,誰拿到不該拿的不法之錢!一夥人是誰假公濟私,變賣祖產洗錢,圖私利!再說管理人變賣祖產要規避主管機關監督,逃避祭祀公業法人法規,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一切就緒,故意不送件,為私利一個月將15億土地賣掉,現弄巧成拙,本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送審遇到問題!可能成為無解難題?(依主事者惡劣智慧操作?),好讓他再當萬年管理人,是他想要的,設計好的鬼計?先前管理人強調祭祀公業登記未準,任期不受規約限制,不用再選。(繼續洗錢)。(2013/06/13)

註:2014/02/16委員會議,法人不送件還怪罪大房林鳳嬌,是管理人在搞鬼,責任推給林鳳嬌,欺騙各委員,以達到他的私利。先前依管理人之要求,林柏興於法院撤銷派下權確認之訴,主管機關繼續要公告,是管理人不要市政府公告,不要再玩手段欺騙,還有林保鴻揚言是林陳漳在指使,我沒這權力,但我會盡保護派下員之責任幫助她,不被管理人亂搞,林保鴻你兄弟倆,監察人、委員資格是我給你,你不盡責,去領你的出席費,不懂不要講話,閉嘴沒人當你是啞。管理人:告述你,沒有不能送件之道理,不要再欺騙外行人。你的鬼計目的還沒滿足而已?2014年底前你還是不會送,除非----下次再分析記載。(2014/02/16)

註:一:2015/2/01從新開派下員大會改章程表決再送。林瑞堂定選舉惡辦法,掌控一切,派下員被騙還自得意滿,沒救!
二:修改章程,變更委員選舉規則,管理人林國治任期未滿黯然下台,林瑞堂變老大。內情不是林國治說階段性任務完成,那麼簡單--------。 三:先前你假借外人林瑞堂設局,不讓林陳漳委員出席派下員大會,三年後你管理人任期未滿,被親侄林瑞堂幹掉,滋味如何,多保重。(2015/02/01)
印證:
:林瑞堂你親口告訴我,公業土地要處裡掉,不然會被下一代吃掉,我早就預言你是在說你們一幫人,吃定派下員,現2017林瑞堂你因瀆職下台,賺飽了?還是空空呼?留個臭名不值得啊!報應!讓你祖先蒙羞,先前我就說過此事一定會發生,現在去追究太晚了。祭祀公業先祖是要本族群祭祀;文化傳承永續,發揚光大林氏,不是各個想佔位搶錢。
五:2017 1126日年度派下員大會,公佈林瑞堂侵占公款700餘萬,實際上更多,會前耆老串聯要質問,但當日被設計,沒人敢吭聲,被設計好,管理人林祺康監察人林鏡堂自認無事狀,繼續任職,悲哀!林瑞堂一進本公業就開始設計洗錢;貪錢,現印證林瑞堂當初打包票一人扛,想就此斷尾?藏鏡人主角未出,結局本公業之不幸!大會還有人提議林祺康繼續當管理人,派下員也鼓掌通過,設計好戲碼,好樣子?沒救了,好戲還會繼續演,公業多的是錢。

註:2014/11/23派下員大會總幹事於大會言明,法 人登記要送,無法人主管機關約束,不然財產會被搞掉,見證先前我說的沒錯,現在不是林瑞堂做賊喊捉賊嗎,他的下一步就是祭祀公業一切文件、帳冊不交祭祀公業法人,自認聰明,案例,祭祀公業次聖公管理人於訴訟中,兩手一攤,上任管理人資料未移交,一切不知道,有一案2014/12/02將辯論終結,判決書下來必公佈出來,讓眾人參考。祭祀公業林象賢於次聖公祭祀公業之股份也有同樣問題。(2014/11/23)

註:2014/03/02林鳳嬌送拋棄書(總幹事給得拋棄書是欺負人的,也不怕折損自己,後由林陳漳重寫);與印鑑證明,印鑑證明註記有效期限2014/03/20(對這種人客氣了,總幹事林瑞堂還有意見?)逼他祭祀公業變更公告於03/20前送件,不能借機再欺負其他女子派下員,但法人送件就隨他了,管理人設計亂搞我們也無能為力。本祭祀公業之悲唉!
(2014/03/02)

九:6月30日農曆5月23日孫檀公做忌日,前管理人林祺康對林保春取笑,本案件是和解繼續打官司原告會輸,林祺康做了祭祀公業林賢明十幾年管理人,也是本祭祀公業現任副管理人不過厚道沒知識,替現任管理人護航;辯解,亂放不當言詞,不得不再一次說明,本標題寫很清楚是和解,但原告取得訴求的金額,一毛不少,是輸嗎?原告只是提供一點律師費(註一):相對被告等人名譽掃地夠本管理人等一夥人設局洗錢,認為林陳漳擋其財路開始就處心積慮要置林陳漳於死地,既然本案件被告管理人會贏,會輕易放過原告當庭提出和解嗎? 你是說反了,再玩下去管理人等一夥人會很難看,甚至----,你等怕原告民事準備書()才低頭
 (爰請  鈞院惠予命被告提出本件土地出售發放派下員分配款之名冊帳本或紀錄、付款憑證、收據、銀行往來資料等相關資料以供原告核對。)就讓歷史做見證,原告拿到應得的分配款就好,至於祭祀公業被胡搞,不看就好!(2013/06/30)

十:7月祭祀公業林賢明召開委員會,管理人林鴻明有意叫林瑞堂當總幹事,處理法人登記之事,真是請鬼開藥方,管理人你要懂祭祀公業管理,不懂就要認真學習,不要鬧笑話。(2013/07/25)

註一:原告律師費是10萬;被告是23萬(祭祀公業比較有錢?),請各位想一想,問題出在何處!天公疼好人,失去的不會真的失去,強求的未必會真的握有。

 註(二):請點入有更多:祭祀公業林象賢訊息 

 


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

甲方:
林保增、林湧富、林鳳嬌、林保村、林保春、林保欽、林彥宏、林聖傑、林聖翔、林保忠、林晧偉、林錫良、林保昇、林康正、林玄開、林褀獅、林褀雙等17人。

乙方:
祭祀公業林象賢
管理人:林國治
茲甲、乙雙方經充分溝通協調,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給付分配款事件(以下稱「系爭訴訟」)達成和解,特訂立條款如下,俾資信守:
一、     乙方同意依新竹縣竹北市公所991228日同意備查之派下全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證明書暨101219日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說明之過房原則給付甲方系爭分配款,並以如附件之分配名冊所示之金額,作為本案件之全部和解金額。其給付方式為簽立本和解書當場,由乙方全數以台中商業銀行本票一次給付予甲方,甲方由林保春為代表代為受領並當場簽收,不另立據(甲方代表林保春:             )。
二、     甲、乙雙方就本事件達成全部和解,甲方同意撤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給付分配款事件之民事起訴。
三、     甲、乙雙方同意於本和解書簽訂後,除本和解書所約定之事項外,甲、乙雙方均就本事件不再向對方請求主張其他任何權利。
四、     本和解書係經雙方同意而簽立,恐口無憑,特立此和解書壹式貳份,由甲、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和解書人:
甲   方:
林 保 增          林 聖 傑          林 玄 開

林 湧 富          林 聖 翔          林 褀 獅

林 鳳 嬌          林 保 忠          林 褀 雙

林 保 村          林 晧 偉          林 保 欽         

林 保 春          林 錫 良          林 保 昇

林 彥 宏          林 康 正
乙   方:
祭祀公業林象賢
管理人:林國治
中華民國102 523


附件:長房分配名冊不公佈
參考:
第五庭準備書狀
第四庭準備書狀
第三庭準備書狀
第二庭準備書狀
第一庭準備書狀